a6犯罪客观方面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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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一、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二、 危害行为 三、 危害结果 四、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结果等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的总和。犯罪客观要件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特征:,1、犯罪客观要件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3、犯罪客观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是确定重罪与轻罪的依据 4、是确定行为人主

2、观要件内容的客观依据,二、危害行为 (重点内容),(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三)关于不作为 (四)间接实行行为 (五)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动作或者不动作) 2、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由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是人在其意志支配下的活动) 3、在人的心理活动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必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行为本身必须具有法律意义,违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二)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1、危害社会的作为 危害社会的作为,是指

3、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当为而为) 。,。,2、危害社会的不作为,危害社会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本来能够履行却有意不履行的行为,也即是当为而不为。 纯正的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补: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犯,如抗税罪对于应缴税而不缴,属不作为;但暴力抗拒行为,又属作为。 偷税罪对于应缴税而不缴,属不作为,但法律列举的偷税的方式,又属作为。,状态犯,不能为作为犯或不作为犯所包容,如持有犯罪,持有枪支,持有毒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关于不作为(内容较多,另立层次),1、不作为的特点 (1)不作为具

4、有行为性(对人或物能够施加影响,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与作为同质) (2)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应为、能为)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2、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1)法定的义务 (2)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3、不作为义务的扩展,大陆法系的扩展: (1)危险共同体义务(德国) (2)生活共同体义务(非家庭成员间生活共同体) (3)依常理形成的义务(日本),4、不作为义务扩展参考文章,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欧美刑法强化精神文明的作法与启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

5、 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P106113,(1)关于见危难、冤狱不予救助或不予报告,主要规定: 不救助危难 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 不报告危难 不为他人伸冤,(2)关于遗弃自己原无法定义务养护之人,有关规定 法国刑法典第2233条规定:遗弃因年龄或身体状况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于任何场所者,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该法第2234条规定:因遗弃致人身体毁伤或永久性残疾的,处15年徒刑;致死者处20年徒刑。 该法第2271条规定:遗弃15岁以下未成年人于任何场所者,处7年监禁并科70万法郎罚金;致受伤或残疾的处20年徒刑;造成死亡的,处30年徒刑。,德国刑法典第221条规定:,遗弃因年幼、残废

6、或疾病而无自救能力之人或将受自己保护之人或应照顾其住宿、移动或收容之人,故意置于无人保护之状态者,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父母对子女犯此罪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致死者处3年以上自由刑。这一条文中实际上也包括了两种遗弃罪。,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加拿大刑法典第200条、西班牙刑法典第488条、奥地利刑法典第82条也有类似规定。,(3)关于逃避与犯罪作斗争,有关规定 知犯罪不告举 见犯罪不制止 拒绝协助拘捕罪犯 公诉罪私和私匿,补(四)间接实行行为,1、将被利用者(的身体活动)单纯作为工具使用 2、利用欠缺构成要件要素的人(被利用者需无罪过) 3

7、、利用他人较轻故意的情况 4、利用他人无目的行为 5、利用无身份有故意的人作为工具,补(五)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而在这种状况下实施危害行为的,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原因行为自由(酗酒、吸毒、自陷精神病发等)实行行为不自由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亦即犯罪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事实。,(二)危害结果的种类,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侵犯直接客体所

8、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 间接结果,一般是指在犯罪完成后,通过危害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而连带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2、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又称为有形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有形变化的结果。 (可以量化的结果) 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又称为无形的危害结果,具有抽象、不可计量等特点。,3、基本结果、加重结果和减轻结果,基本结果,又称构成结果,(对应的是基本罪状)。 加重结果,具备了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又故意或过失地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结果,而且对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放火导致巨大损失;失火导致特大损失等。,4、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实害结

9、果,即作为实害犯、过失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一般表现为具体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以及可视的客观事实状态的变化。 危险结果,即作为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指危险行为所引起的足以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发生一定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1)抽象的危险结果 (参见教材) (2)具体的危险结果(参见教材),(三)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1、在定罪中的作用 (1)属定罪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罪于非罪; (2)属既遂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既遂与未遂; (3)危险结果,划分危险犯的罪与非罪; (4)在转化犯中,不同的结果影响罪名的确定。,2、在量刑中的作用,(1)特定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 (2)物质性危害

10、结果作为刑罚增减的依据,四、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选择性要件),(一)犯罪的时间 1、影响定罪的犯罪时间 (属构成要件,时间犯),如非法狩猎罪 2、影响量刑的犯罪时间 (二)犯罪的地点 1、影响定罪的犯罪地点 (属构成要件,地点犯),如非法捕捞罪 2、影响量刑的犯罪地点,(三)犯罪方法,1、影响定罪的犯罪方法 (属构成要件,方法犯),如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等。 2、影响量刑的犯罪方法 犯罪手段对量刑有影响,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1、刑法因果关系的客

11、观性 2、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3、刑法因果关系的先后顺序性 4、刑法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5、刑法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三)事实因果关系论,先从事实上考证因果关系,这是一种存在论的因果关系,只要该行为事实上发生了某种结果,二者就存在因果关系,,(四)法律因果论,1、从因果关系链条的环节上进行筛选 2、对原因本身进行筛选,作为原因的行为是“定型性行为” 3、在事实原因行为中找到相当性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找到因果关系的一般性的平均型的模式。,(五)刑法因果关系形式及认定,1、形式 容易认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一因一果); 因(特异体质)果; 多因果; 因一果另一果,难以认定的因果关系,(1)自然力介入 (2)被害人行为介入 (3)介入他人故意或者过失或者正当行为,2、认定,(1)判断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即使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还要考虑是否具有相当性,不能太异常 (3)还要判断初始的原因是否还存在?若存在,认为因果关系还存在,(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要求不作为行为人,本身具有作为可能性,或者行为人有启动其他条件的可能; 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对结果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力,可以阻止其他“防果条件”的启动,对因果关系可以控制和支配。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拟制的因果关系,只能建立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上,不能以直接结果(必然结果)衡量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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