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医疗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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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法規介紹,臺中市衛生局 醫政課課長 謝佳玲,1,醫療法法規沿革,75年11月24日公布 89年7月19日修正 92年1月29日修正 93年4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案 94年2月5日修正第76條 95年6月20日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修正,2,醫療法修正後章節,第一章 總則(第1條至第11條) 第二章 醫療機構(第11條至第29條) 第三章 醫療法人(第30條至第55條) 第四章 醫療業務(第56條至第83條) 第五章 醫療廣告(第84條至第87條) 第六章 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第88條至第93條) 第七章 教學醫院(第94條至第97條) 第八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第98條至第100條) 第九章 罰

2、則(第101條至第117條) 第十章 附則(第118條至第123條),3,立法宗旨,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 合理分布醫療資源 提高醫療品質 保障病人權益 增進國民健康,4,今日介紹大綱,醫療機構 醫療業務 醫療廣告 違規案件探討,5,醫療機構分類-依型態分類,6,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醫療機構分類-依設置分類,7,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8,醫院設立、或擴充,

3、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醫療法第14條),9,醫療機構-核准登記,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法第15條第1項)。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10,醫療機構-登記事項,醫療法第15條所定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負責醫師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 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日期及文號。 四、開放使用床數,包括各類病床

4、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 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 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 七、設施、設備之項目。 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條),11,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17條第1項)。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醫療法第17條第2項)。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

5、機構-機構名稱使用-1,12,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2,醫療法第17條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單獨使用外文名稱。 二、使用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使用、被 撤銷、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醫療機構之 名稱。 三、使用疾病名稱。 四、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 五、私立醫療機構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 關之名稱。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使用之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13,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3,醫療法第17條所定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1.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醫院或診所。但鄉(鎮、

6、市、區)衛生所,其名稱得使用衛生所。 2.中醫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中醫醫院或中醫診所。 3.牙醫醫院、診所名稱,應標明牙醫醫院或牙醫診所。 4.專科醫師所設之醫院、診所,得標明其專科名稱。,14,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4,5.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醫療法人名稱。 6.依本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設立者,應冠以其法人名稱,並加註附設字樣。(第六條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二、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 ) 7.依本法第6條第3款設立者,應標明為醫務室,並冠以該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名稱。(第六條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

7、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室。 )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9條),15,醫療機構-機構名稱使用-5,按行政院衛生署97年2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70005713號函釋: 有關醫療機構名稱,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辦理。本案醫師具有皮膚科專科醫師資格,其診所名稱定為皮膚專科診所,尚無名實不符或誤導民眾之虞,且本案並無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之情事,爰診所於機構名稱中標示專科二字,尚無不可。,16,負責醫師-1,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法第18條第1項) 私立醫療 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

8、負責醫師。 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 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醫療法第18條第1項),17,負責醫師-2,按行政院衛生署79年7月24日衛署醫字第883764號函示 另有關其訓練醫院、診所之指定,於醫師係指定於教學醫院,至於牙醫師、中醫師並不限定於教學醫院,凡在醫院、診所之執業年資,均視為訓練年資,18,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45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療法第19條第1項)。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違反第19 條第1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9、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1年(醫療法第19條第2項)。,醫療機構-代理醫師,19,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醫療法第20條)。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診療時間,20,醫療機構-開立費用收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法第22條第1項)。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經予警告處分 ,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21,逾時掛號不得加收超時掛號

10、費,按行政院衛生署96年6月20日衛署醫字第0960024305號函釋: 掛號費並不屬於前開規定所稱之醫療費用,係屬醫療機構行政管理費用,宜由醫療機構依其行政成本,自行訂定標準收取。惟對於逾時掛號或超過門診掛號時間才報到者,診所如未能處理該等病人,應建議病人前往鄰近醫療機構之門、急診就醫,不宜以超過掛號或報到時間為由,擅立超時掛號費名目收取額外費用。,22,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按行政院衛生署96年11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60048049號函釋: 一、查醫療法第22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醫療機構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以掣給收據之方式主動明示該次醫療服務之項目及收費金額,供民眾核對

11、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非以便利民眾報稅為考量。,23,醫療費用收據應每次看診完後開立(續),二、次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1條規定,保險對象於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其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 三、爰按前揭規定,醫療費用收據應以按次開立之方式為之,另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

12、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24,醫療機構-超額收費-1,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醫療法第22條第2項)。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08 條規定,應將超額收取之費用退還病人, 若超收醫療費用部分未依限退還,經查證 屬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 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 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 廢止其開業執照。,25,醫療機構-超額收費-2,醫療法第22條第2項所定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

13、收取收費標準所列項目以外之費用,包括於人體試驗計畫執行期間,向受試對象收取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追蹤診療費用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 。,26,醫療機構-開、歇業-1,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療法第23條第1項)。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1條規定:違反第23條第1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醫療法第26條)。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2條規定:違反

14、第26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7,醫療機構-開、歇業-2,醫療機構歇業、停業,依醫療法第23條第1項規 定報請備查時,應以書面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 一、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 發還。 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者,準用停業規定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2條)。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3條)。,28,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督導之責,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

15、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法第18條第1項)。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醫療法第57條)。 罰則: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 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醫療法第58條)。,29,醫療業務-危急病人之急救,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第1項)。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醫療法第60條第2項)。,30,醫療業

16、務-同意書之簽具,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法第63條第1項)。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醫療法第63條第2項)。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63條第3項)。,31,藥袋標示,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左列各項: 一 處方上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之用法。 二 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三 調劑年、月、日。藥師法第19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 、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 醫師法第14條 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 、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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