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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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制度,一、什么是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当事人示意图,代理与相关概念辨析,1.代理与委托的关系,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代理权产生的根源: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权证书),2.代理与行纪,根本区别:合同拘束谁?行纪合同拘束行纪人与相对人。 是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对应:合同法分则,3.代理与代表,在民法部门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代表制度的只有如下三条: (1)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民法通则第43条:依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代理与代表区别之一,涉及当事人的数量: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事涉三方当事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在代表法律关系中,代表人与被代表人同属于一个团体,其在主体属性上是同一的,只是由于所属团体的特性不便于从事活动而由代表人为之而已,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该团体。,代理与代表区别之二,当事人的独立性: 代理人是独立的个人,其不从属于任何一方,是为获得经济利

3、益而从事代理活动;基于信赖关系而结成。 代表人是被代表人的成员,其代表行为是履行其所属团体的职责,常被视为该团体自身的行为,并不就代表行为而直接取得经济报酬,是无偿的。,代理与代表区别之三,法律效果归属: 代理是为了弥补或拓展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代表法律关系中,代表人与被代表人同属于一个团体,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该团体,间接地也会归属于代表人。,二、代理的种类有哪些,有权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亦称再代理,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的部分或者全部转托给第三人的代理,根据代理权的有无,显名代理:亦称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交易

4、中既公开委托人的存在,又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亦称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虽没有直接以委托人名义作出,但却明确有委托人的存在,行为人仅是受人委托的代理人 代名代理:未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并未提及有委托人的存在,同时,代理人是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根据代理行为的名义,三、代理中的风险责任如何分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三国时期。在一次面对几路魏军进攻时,蜀军多有惧色,蜀将徐盛作战前动员时说:“食君之禄,忠君之事,何惧哉!”遂引猛士数百人,用小船渡江,杀入李典军中。,重点: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5、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1、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主要责任。 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2、代理人

6、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3、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4、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

7、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5、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6、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1、

8、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难点:狭义之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无,没有,效力待定,无,具有,被代理人承担,关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之于本人,一经追认,自始为有权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一经拒绝,自始为无权代理。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无权代理之于相对人,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本人不做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直接就无权代理行为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关于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

9、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之常见情形,理论知识到此为止!,好:课堂练习一下,案例一,四岁的王某从爷爷那得到遗产房屋一套。王某的父母商议决定将该房屋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谁?租金收入归谁所有?,案例二,李某因车祸成了植物人,其妻按照以前李某曾经表达过的意思,以李某的名义代理订立一份遗嘱,将李某的房屋指定给儿子继承。 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案例三,甲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夫乙是她的监护人。乙委托丙以甲的名义购买理疗器具一套给甲使用。货到后,乙认为价格太高,遂以甲无授权给丙的事实主张丙为无权代理,拒绝付款。 丙是否是无权代理?为什么?,案例四,甲委托乙到农产品展销会上推销其种植的

10、热带水果。最后一天,乙急诊住院,一时联系不上甲,故自作主张委托自己刚刚高中毕业的表弟丙到展销会上推销。丙在与客户商谈业务时,将货品价格混淆,导致甲损失八万元。 丙是否是甲的代理人? 乙对于丙给甲造成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案例五,李某委托在云南的谢某购买普洱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李某签发了一张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谢某代理购买5公斤陈年普洱的授权书给谢某。一天后,李某告知谢某解除委托合同,但没有收回授权书。谢某拿着那份委托书,在昆明以陈某名义签订了一份购买5公斤十年期陈年普洱的合同。茶商遂将货快递给李某。李某以委托关系已解除且非所要品种为由拒收。,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后,谢某是否仍然是李某的代理人

11、? 如果李某以所购十年期普洱并非其想要的十五年期为由拒收,由此给茶商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案例六,甲公司委托刘某采购某名牌涂料。刘某向经营该业务的小舅子洪某以该品牌的市场价格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得知洪某所卖涂料系山寨货,但碍于情面且看其质量也不错于是前去提货付款。不久公司发现真相。 甲公司能否向刘某追究民事责任?,案例七,某商场委托甲到某农场采购燕麦。当甲看到该农场玉米价廉物美,又提出为商场再买玉米若干。农场未问甲的代理权限,就签约了。事后,农场将情况电邮给商场,并表示如果在三天内未接到商场拒绝该玉米买卖合同的表示,即办理托运手续。 如果三天内商场未回复,对于农场代办托运的玉米,商场是否必须接受?,案例八,甲公司业务员吴某长年在某酒店招待客户,半年一结账。2012年6月底,酒店像往常一样拿 着吴某的签单向甲公司索要餐费2万元。但是,甲公司以吴某已经在三个月前离开公司为由,拒付后三个月的餐费1万元。但酒店以不知情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餐费。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后三个月的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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