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制定方法}讲合同的履行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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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合同的履行及担保,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1,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2,二、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和债权人实现给付结果的统一; 3.合同的履行是以有效的合同为基础,3,4.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 因为合同的订立、担保、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规定,无不是围绕这一核心。故“

2、是其他一切合同制度的归宿和延伸”。,返回目录,4,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当事人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5,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部、完整的完成。 见第60条第一款。 主体、标的、地点、期限、费用都要符合要求。,6,二、诚实信用原则 第60条第2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主要体现在(两点):,7,1.协助履行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促进的基础上共同完

3、成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 合同的履行既需要债务人的给付,又需要债权人的及时受领,客观上要求协作、配合。,8,具体的配合方面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 (2)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旅行社租赁纠纷案),9,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并未约定,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通知、保密等义务。,10,请问提供证件和发票是合同义务吗?食品公司是否违约?,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

4、担经营食品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须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费2元,不足500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李某开始生产灌装饮料,但其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出具食品公司的发票而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11,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讲究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

5、,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合同法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12,四、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订立时的基础发生变更,如果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变更或者终止合同。,13,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是对合同完全履行原则的限制,其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

6、人;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注意与正常市场风险相区别。,返回目录,14,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 第66-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5,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6,(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7、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第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7,(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均已届清偿期;,18,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第四,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如不可抗力,则以解除处理)。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对方应当履行的跟己方所履行的义务相关的那个义务。也就是指,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应义务。,19,(

8、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第二,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的,自己也应当同时履行。 第三,对方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20,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应该怎样理解?交付钥匙能否视同交付?乙公司是否违约?,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1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一、二期款5000万

9、元。2001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21,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2,二、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10、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见第67条,23,(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即一方当事人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第三,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第四,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4,(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一,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 第二,如果先履行一方恢复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即消灭,后一方应恢复履行。,25,课中案例四: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 (后履行抗辩权),喜雨公

11、司,开发公司,中级毛绿豆购销合同,约定“货到后结清余款”, 但货到后发现含水量高出约定标准,无法制浆,开发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26,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是否有先后顺序?东南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000年8月10日,喜雨公司与东南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东南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低于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价款295.5万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东南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同年8月底付足货款的50%,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等。合同签订后东南公司依约支付50%的货款,喜雨公司于9月13日向东南公司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东南公司

12、收到货后结清货款。东南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货发现:毛绿豆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无法制浆。所以以喜雨公司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东南公司在货到后付清余款,现因东南公司迟迟未将余款付清,已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27,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8,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9

13、,(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0,(三)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第二,抗辩方已届履行期限; 第三,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四,后一方没有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31,(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见第69条。 第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

14、方负有通知对方的义务; 第二,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不安抗辩权消灭; 第三,如果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强调抗辩方的通知、举证义务,返回目录,32,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33,(二)合同保全的特征 第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涉及到第三人; 第二,合同保全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34,(三

15、)合同保全的种类 1.债权人的代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见第7375条。,35,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务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见第73条。,36,其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务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37,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代

16、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38,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必须明确: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也不是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具有为了强制执行作准备的作用。,39,(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40,(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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