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收形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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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税收征管改革,焉梅,税收征管现状,税收征管中的问题,1)任意解释:十个税管员来收税,会有十一种结果-利息同期同类 2)征收水平,征管能力不够,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公信力缺失-转让定价 3)裁量权大:政策在你嘴里,收入在你手里 -寻租与腐败,浓厚人治税种 4)检查无果,朝所得税下手,纳税人不知道如何遵从?-你也留一手吗? 5)所得税以票制税的误区-合法与不合法,非金融借款利息扣除标准,5,扣除标准:同期同类?基准+浮动),企业所得税条例第38条:扣除范围标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2、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6,问题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一年调了9次准备金,4次调息,如何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基准贷款利率的2.3倍。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城乡信用社除外)的浮动贷款利率已没有上

3、限规定,但金融企业自身往往会对不同期限、不同类型的贷款设定一个浮动利率的上限。,7,利率-1基准利率,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河北地税+天津国税+天津地税,8,利率-2基准利率+浮动利率(审核)(大连国税+地税),大连国税2009年汇缴问答认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

4、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 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9,利率-2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河北国税+宁波地税),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16、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理解? 问: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企业委托银行对外借款,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利息通过银行收付,利息高于10%部分,借款是

5、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属于应税项目,应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不出于避税目的、属于关联交易的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属于非法集资或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企业委托银行对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业对外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10,利率-3小于司法上限,浙江国税的汇算清缴政策 2、利息支出问题小额贷款公司

6、贷款利率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是省政府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重大举措。银监会200823号,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11,利率-4利率12%(浙江国税+浙江地税),浙江地税2009年汇缴问答(浙江政策明确,便于操作),明确认为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2009年度是暂按浙地税函20045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

7、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为了便于计算,暂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实际取得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1)款处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12,利率-5基本户开户行同期同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七、问

8、: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接不超过该企业基木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河南地税+青岛国税+青岛地税,13,利率-6实际利率,上海税务局2008年政策问答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由于各银行贷款利率存在差异,即使同一企业从同一银行取得贷款,有时利率也不同。因此,暂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予以扣除。 但对企业支付利率异常(超出正常利率若干倍),应及时将案例上报区局。,14,总局的声音:基本不再需要调整

9、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

10、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随意征税猛于虎,苛税猛于虎,税收征管改革,改革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4号,实施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高度重视纳税人关注的事项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积极协调解决。三年多来总局共受理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300多项处理和回复200多项解决了企业长期积累和迫切需要处理的涉税问题,建立重大税制改革、政策调

11、整等出台前征求纳税人意见制度。,建立税收政策的发布与同步解读机制。,逐步建立事先裁定制度,增强税法的透明度,1,2,3,期盼: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事先裁定制度,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申请的关于未来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而专门发布解释性文件的程序总称。纳税人在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之前或者以后,可就其是否纳税、纳什么税、如何纳税等问题,要求税务机关给予裁定。税务机关给予裁定后,这份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按事先裁定的内容进行征税和检查。,改革2:行政合理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税发【2012】65号,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强制

12、、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等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行政处罚裁量:,1、征管法63条:偷税处50%以上5倍罚款-10倍之差 2、 征管法64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3、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关于“一事不二罚”在税收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24,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13、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解析四种手段: 1、伪造、变造、擅自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2、在账簿上隐瞒收入、多列支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 4、虚假的纳税申报。,26,什么是偷税? 四种手段+一种结果+主观故意,27,税收征收管理法-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

14、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8,29,5万以下是否有标准:过罚相当原则,企业2010年亏损1000万,虚列成本200万,20万,2万 根据64条,记录虚假纳税依据,处罚5万? 200*25%=50 20*25%=5 2*25%=0.5,过罚相当原则,-偷税是0.5-5倍 从合理行政,依法行政角度,是否按照,5-0.5区间内相应 10%,20%,50%但是不超过偷税的比例。 总之,应该有一个原则,应该坚持一个原则:过罚相当,国税发【2012】65号,1、建立税务裁量基准制度, 2、列举考量因素以及分档、细化量罚幅度,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

15、。 3、案件情况特殊,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4、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5、同一地区国、地税机关对相同税务管理事项的处理应当一致,总结,个人意见:借助内部自我约束自由裁量权的提升就能打通税收寻租以及裁量权滥用的任督二脉并不现实。 2009年7月审计署负责人在发布“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时曾感叹,我国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谢谢,税收征管的改革与税源专业化进程,35,总体要求,总局领导的指示,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完善征管程序,尤其是把税收

16、评定作为必经程序,对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起到关键作用。,运用风险管理理念、流程 融入征管核心程序,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等实施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控管,抓住管理重点,优化资源配置; 以大企业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行信息管税,探索与成效,安徽国税:集中全省人才组成风险监控分析专业团队,选择90个重点行业,建立数据仓库和行业评估模型,对全省17万户企业进行风险扫描和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任务推送和结果考核 上海、北京国税: 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成立了专门负责大企业风险分析和纳税评估的机构,经风险分析、排序后,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给属地税务机关实施风险应对。,探索与成效,青岛国税:突出强化纳税评估的核心职能; 山东地税:全省上下成立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排序、评估任务配送、本级重点税源的直接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的考核 广东地税:在全省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在区县范围打破属地管理,分设重点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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