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行业营改增.ppt完整版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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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管理策略,主讲:王彦杰,目 录,专题一 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政策 专题二 三流统一原理: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专题三 建筑企业“营改增“应用合同控税策略 专题四 建筑行业企业应对“营改增”以票控税策略 专题五 合同及涉税管理中的增值税风险,专题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政策,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3、运输费用11% 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勘探费用6% 5、税务局代开发票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房地

3、产、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

4、收增值税。,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5、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公司原有的固定资产、存货及用具如何办理进项税抵扣,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公司原有的固定资产、存货及用具如不能办理进项税抵扣,就是在营改增前已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1),案例分析1,假设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3年购置的复印机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5年10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 (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案例分析1,首先,销售2015年10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取

6、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5年12月销售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案例分析1,其次,销售2013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7、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案例分析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销售额=8000(1+3%)=7766.99(元); 应纳税额= 7766.99 2%=155.34(元)。,案例分析1,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76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5.34 营业外收入 77.67,案例分析1,另外,

8、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性质类似,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9、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

10、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

11、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下: 1、实行总分公司制度的建筑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企业总分公司的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 2、实行母子公司制度的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企业母子公司的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 3、实行总公司直接管辖的项目公司制度的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总公司的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12、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

13、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时限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加强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1),案例分析2,1、某建筑公司2015年8月1日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预收对方一年租金60000元,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甲建筑公司2015年8月15日与乙企业签订建筑合同,金额100万。8月25日开始施工,于12月8日完工,期间于8月28日收到工程款40万元,12月8日收到工程款60万元。8月份计算销项税的销售

14、额为多少?,案例分析2,分析: 1、某建造公司2015年8月1日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预收对方一年租金60000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租金60000元的当天。 2、 8月份销售税的销售额为40万元。,四、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一)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4、关于部分航空公

15、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四、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二)总分

16、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四、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第三条规定,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四条规定,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四、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第五条规定,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四、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第六条,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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