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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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孟凡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民事判决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 00293号 原告:孟凡喜,男,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计金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

2、,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凡喜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淮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喜、被告建行淮南分行委托 代理人胡艳丽、庞红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行淮南分行负责人计金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喜诉称:原告从 1989年8月8日淮南日报公告得知被告开展一种特种储蓄业务,即老年乐定期储蓄,公告承诺:“存钱18年,长了 30倍。24年后,千元变11万。”于是原告到被告营业网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可信的基本原则,

3、办理了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老年乐定期储蓄存单,约定期限1989年至2013年计24年。存单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存款金额1000元,并在存单上加盖老年乐储蓄”专用章。原告购买时,被告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存单若提前支取,被告将按支取时银行存款的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存款24年后一定按淮南日报公告的那样支付11万元。2013年9月份原告拿存单兑现时,被告告知老年乐定期储蓄存款只能兑现人民 币4千多元,拒绝按存单约定兑付。原告认为:一、建行在政府主流报纸的公告应该合法 有效;二、储户按照党报上的公告要求到银行存款,银行向储户出具存单,约定到期支付 一定款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

4、议,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因此,原告 与被告之间的老年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储蓄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淮南日报上公告的老年乐定期储蓄合法有效、依法确认原告1989年认购被告的老年乐储蓄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承诺的老年乐给予全额兑现,立即支付老年乐定期储蓄合同 所约定的本息共计11万元及其到期后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孟凡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这些证据经 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

5、 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存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异议,本 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1989年8月8日淮南日报复印件。证明被告公告是储蓄合同的一部 分,被告在报纸上的公告应该是依法有效的。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观点 有异议,报纸所刊登的老年乐广告,详细办法被告有“老年乐”储蓄办法,并认 为报纸仅仅只是一个广告,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合同承诺。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建行淮南分行辩称:一、老年乐储蓄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1989年8月10日,被告开办了老年乐储蓄业务,根据“老年乐”储蓄办法的规 定,本储蓄的种类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6、款的计息方式为: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三年 到期自动转存,自动转存的期限分别为五期、六期、八期等,由储户自行选择,到期后支 付本息。该存款方式完全符合我国储蓄管理条例中关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的相关规 定。原告所办理的就是上述老年乐储蓄存款中的八期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二、老年乐储蓄利息计算的依据。依据“老年乐”储蓄办法的规定,其计息办法 是每3年到期自动转存,自动转存的期限为八期,合计 24年;而依据我国储蓄存款章 程、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 定,自动转存的储蓄业务,其利息计算的方法为原存期利息按开户日挂牌利率计算,并将利息并入本金,转存期利息,按

7、转存日挂牌利率计算。本案中,原告系 1989年8月办理的 老年乐储蓄,其第一个定期存款期限的利率就是其存单上记载的利率,但在之后的到期存款期限内,国家银行利率不仅数次调整,且在存款当时国家另行增加的保值补贴率,也最终从1996年4月1日完全取消。因此,在原告老年乐储蓄存款的24年里,该存单的每个定期存款期限到期时,被告均是依据国家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标准 及利息计算方法,为原告计算到期利息,没有任何违法或违规操作,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及 银行相关政策的规定。三、老年乐的报纸广告不属于承诺性质。老年乐储蓄系当 时建设银行开办的新的储蓄业务,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业务,被告曾在淮南日报上发 布了

8、一次宣传广告,并同时印制了一份老年乐储蓄问答,根据该问答可以得知:老 年乐储蓄是指在不违反储蓄政策的前提下,将现行的三年、五年和八年三项有保值补 贴的定期存款储蓄中,选择最佳的一项,即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利上加利”;关于老 年乐储蓄利率计算的方法和高收益的计算,在问答中的表述也是在现行的三年期利率不 变和保值补贴在13.64%上下浮动的前提下,由此可见,所谓的“千元变十一万元”,是在 不违反储蓄政策的前提下,在现行的三年期利率不变和保值补贴在13.64%上下浮动的前提下得出的预期性结果,这种结果只能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实现,“如果在此期间,国家根 据市场物价变化,将储蓄利率和保值率调整,老年乐的

9、收益率也随之调整”。被告用 问答的方式向储户解答,其目的就是要储户真实了解该储蓄业务的性质。老年乐储蓄 问答的回答,已足以说明老年乐储蓄广告中表述的高收益是一种附条件的预期收益, 而非被告的承诺。四、原告要求给付本息11万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从原告提供的储蓄存单内容来看,并没有在存单中约定到期存款利息的金额,所谓的“千元变十一 万”,也只是被告在宣传资料中在存款利率和保值补贴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的可预 期的收益,但并非存单的内容,更不是合同的约定。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国家的存款利率 和保值补贴率均发生了变化和调整,这种可预期的收益已没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原告提 出的给付本息11万元

10、的诉请,不仅与存单约定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我国的银行储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是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强制性规定, 任何银行不得自行变更,老年乐储蓄的性质决定了其所执行的同样应当是国家公布的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被告无权变更或增减。因此,被告依据国家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 储蓄存款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原告应得的利息,完全合法正当,原告的诉请缺乏事 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国 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被告建行淮南分行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这些 证据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被告营

11、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 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关于开展“老年乐”储蓄的通知复印件。证明 1989年8月10日,被 告开办老年乐储蓄业务。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对 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07)年田民一初字第 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被告1989年8月开展的老年乐储蓄业务,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老年乐”储蓄办法复印件。证明: 1、老年乐储蓄为定期整存 整取储蓄,存款的计息方式为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到期由银行自动转存;2、计息依据为国家现行储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

12、,如遇到调整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保值贴补率,按储蓄存 款利率及保值贴补的办法规定计息。原告质证意见:当年办理储蓄,被告未提供任何资 料,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认为该证据不存在,是虚假的,这20多年原告都没见过,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被告关于开展“老年乐”储蓄的通知文件中所 称并随文所附的“老年乐”储蓄办法,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07)年田民一初字第 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被告1989年8月开展的老年乐储蓄业务,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关于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原件及报纸广告复印件。证明:1、被告就开展老年乐储蓄作出的问答及宣传;2、问答中所宣传的存1000元

13、二十四年变为11万元,是在存款期间现行的国家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不变的情况下,选择每三年为一个转存期,利上加利的条件下成立;3、宣传符合当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无虚假。原告质证意见:原告认为证据三和证据四都是虚构的证据,原告从来没见过,所以该证据是不存 在的。本院认为:被告已在淮南日报刊登的老年乐储蓄广告明确注明“详细办法 由我行各储蓄所柜为您咨询服务”,且被告为原告办理的老年乐储蓄存单并未载明24年到期存款利息金额,故原告在与被告达成储蓄存款合意时,应对被告在淮南日报刊 登的老年乐储蓄存款的性质、利率等详细规定有充分了解的义务,而从本院及本市其 他法院已生效的老年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反映

14、各原告均向法院举证了 “关于 开办老年乐储蓄问答”,故对被告的证明观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五、“关于老年乐定期储蓄1998年度利息计算的通知”原件。证明: 1998年4月“老年乐定期储蓄” 9 年期满的储户,其计算利息的依据为国家储蓄管理条 例和保值储蓄有关规定。原告质证意见:有异议,这是被告内部的文件,是对原告的欺 骗,不能证明老年乐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六、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等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 明:存期为十八年的老年乐定期储蓄的利息纠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淮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07年、2008年分别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依据国家规定的定期储 蓄存款利率及保值贴补的办法规定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效。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 议,合法性有异议,生效判决书应该有法院的生效证明,所以判决书无法证明其生效,关 联性有异议,这些文书也不是参考性及指导性案例;其中2007年的案件判决书和原告本案诉争的老年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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