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司赔偿违约金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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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公司赔偿违约金百分之二十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009)荣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XXX女,生于196X年X月X日,汉族,住荣县旭阳镇西街XXX号附X号X X号,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 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贡市盐都大道花园会 所。法定代表人

2、张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XX沽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荣新公司)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09年7月21日起诉来本院。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年8月26日、11月18日开庭公 开进行了审理,原告XXXS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建 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5月,原告到被告处看房,购买被告位于荣县金 碧城香山美林X-X-XXX错层式底楼期房一套,套内面积85.02平方米, 每平方米1152.83元,并于5月13日、16日交纳首付款30014元, 水电气闭路户头费

3、用11800元,测绘费125元,对讲门400元。同年 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修建中, 将错层结构擅白变更为平层结构,在103号下,增修附一层,违反了 合同规定。2009年4月20日,被告以补充协议形式告知原告,经测 绘公司预测量,该套房屋套内面积为80.4平方米,比合同面积少4.62 平方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价总额 20知勺违约金19602.80元, 返还原告面积误差房价款 3% 2940.41元,超过3微倍返还4771.33 元,合计27314.53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6年5月13日、5月16日白贡市荣新力拓

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力拓公司)收据5份,证明向被告交纳了购房订金和有关费用;2.2006年9月18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3.2009年4月20日补充协议;4. 房屋内外景照片5张。5.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 对讼争商品房进行实地勘验的勘验笔录。被告荣新公司辩称:房屋面积因尚未办理房产权证,应以房产权证实 际面积为准;原告请求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按已交纳的房价款计算, 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庭审调查中,对原告所举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 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5月13日XXX向力拓公司 交纳“

5、香山美林” X-X-XXX购房订金10000元;同月16日,交纳房 款20014元,水电气闭路户头费11800元,测绘费125元,单对讲门 400 元。2006年9月18日,XXX与力拓公司签订备案号为 000XXXX勺商品 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XXX购买力拓公司开 发的香山美林X幢X单元XXX号砖混结构住宅商品房,层高3米,建筑面积91.8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5.02平方米,分摊面积6.83 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152.83元,总价款98014元;交付期限2007 年7月30日;剩余房款68000元,XXX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力拓公 司;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规

6、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 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白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第十条 规则、设计变更约定,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变更,出 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 10日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可 退房,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出卖人逾期交房在180日内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超出18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除合同,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 已付款的20%: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向买 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对按揭贷款、房产权证的办理,保修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 同附件一对X

7、XX所预购商品房平面图标示为梯步错层设计。2009年4月20日,XXX与荣新公司就所购住宅商品房面积事宜达成 补充协议:经荣县房产测绘公司预测量,该商品房建筑面积89.06平 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0.4平方米,按合同规定,双方按测绘套内面 积与合同套内面积的差额进行找补, 房价款调整为92688元;首付房 价款28688元,代收水电气户头费、单元门、测绘费12325元,剩余房款64000元XXX向银行按揭发贷款支付给荣新公司。本案在审理中,根据 XXX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对讼争房屋进行实地勘验,XXX所购买的香山美林X-X-XXX号商品房错层结构设计,荣新公

8、司变更为平层结构,该房下 增修附一层。另查明,白贡市荣新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6年6月30日变 更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荣新公司在商品房修建中,将XXX所预购底层商品房错层 结构设计,变更为平层结构,房下增修附一层,没有通知买受人XXX 征得XXX同意,系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

9、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 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 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荣新公司交付的商品房改变了部分结构,但 不影响整体使用,也没有给XX涎成重大损失,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 该违约行为违约金计算方法具体规定,酌定按该商品房总价款92688元的15制算,由荣新公司支付 XXXI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 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处理”,荣新公司与X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实结 算,并于2009年4月20日对

10、房价款进行结算,达成了补充协议,因 此应当按照结算后的房价款进行找补。XXXE交首付房价款30014元, 结算房价款28688元,按实结算荣新公司应退还 XXX房款1326元。 XXX请求荣新公司返还面积误差房价款 3咐2940.41元,超过3%又 倍返还4771.33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 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XXX违约金13903.20元 (按总房价款92688元的15制算)

11、,返还原告XXX所购商品房约定 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按实结算差价房款 1326元,共计15229.20元,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50元,由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白贡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判长曹祖华审判员董大杰人民陪审员陈 萍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童 毅“白度白科人物”推荐王定刚律师 http:/ B-QQ群:81563919自贡法律维权咨询 B-QQ群:49061744四川法律维权咨询 B-QQ群:84055679(说明:荣县 A-QQ群和自贡A-QQ群、四I A-QQ群成员满 了,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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