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股权激励法规及备案要点介绍程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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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法规及备案要点介绍,中国证监会 程绪兰 2009年 月 日,前言 2006年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截至2009年5月31日,共有120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采用股票期权方式的100家,限制性股票方式的18家,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方式的2家。 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的106家,从二级市场回购的7家,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回购同时存在的7家。 国有控股的44家,民营控股75家,外资控股1家。 120家公司中,备案无异议的有45家,正在申报备案的有17家,尚未申报备案材料的有6家公司,终止激励计划且撤回备案的有52家。,2,第一部分 股权激励的备案流程及要点介绍 通

2、过对相关规定的梳理,说明证监会的备案要点。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中粮地产股权激励,3,一、股权激励的备案流程及要点介绍 法规体系说明: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面 1、法律层面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劳动法、会计法和税法等。 (我国的股权激励尚是一个新生事物,行政法规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2、部门规章层面三部规章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3、规范性文件层面四份文件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3、通知。,4,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主要依据上述三部规章和四个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审核主要在公司法、证券法的框架下,根据管理办法和3个备忘录的要求进行操作。,5,(一)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 对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未规定正面条件,只规定了负面条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便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6,(二)激励对象 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为公司正式员工,具体可由公司根据实际需

4、要自主确定。 激励对象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7,*备忘录中对激励对象的范围进一步作了明确 : 1、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2、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需充分说明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4、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名单需充分信息披露,以便公众监督。,8,(三)标的股票的来源 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方式以解决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向

5、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修订后的公司法已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 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9,(四)标的股票的数量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其中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10,(五)激励对象所得股票的转让 鉴于公司法、证券法对高管人员转让股票有全面详细的规定,管理办法采取

6、了原则写法,要求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即,其转让行权所得股票和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公司股票,每年合计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两次股票买卖应有6个月间隔,否则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需要在激励方案中明确,激励对象转让禁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或行权等待期后的股票期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1,(六)限制性股票相关 1、授予价格: 备忘录1号对回购和定向增发这两种限制性股票来源的定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若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

7、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12,2、授予日: 管理办法规定,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授予本公司股票 备忘录1号规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立之后。,13,3、禁售期: 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获授股票的禁售期,

8、禁售期的长短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主要是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并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14,4、解锁期: 虽然管理办法、备忘录均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要求公司在解锁期内按比例匀速解锁。,15,(七)股票期权相关 1、有效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主要考虑到对股票期权设置较长的权利有效期,以保护激励对象的利益,避免因找不到合适的时机行权而无法兑现激励。 2、等待期:管理办法规定在股票期权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时间间隔,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16,3、行权价格: 管理办法规定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9、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行权价格。其中,为降低人为操纵谋求股价下行的偶然性因素,并参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了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为计算基准。,17,4、授予和行权: 授予窗口期:为避免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管理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规定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窗口期:在定期报告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次定期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为窗口期,可以行权,但在

10、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行权。,18,(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及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备忘录1号规定: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鼓励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 备忘录3号对股权激励的行权或解锁规定了最低条件: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19

11、,(九)分期授予问题 备忘录1号对股权激励的分期授予的规定: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20,(十)提取激励基金的相关规定 备忘录1号规定: 若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

12、,则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21,(十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备忘录3号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22,(十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

13、间隔期问题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影响行权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股权激励草案公布的日期,但是管理办法并未对股权激励草案公布的日期进行规范和限定,这使上市公司能够自行选择股权激励草案公布的日期,从而可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产生使其为自身利益而操纵市场的负面激励。鉴于此,备忘录2号对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布日期进行了明确限定,23,对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的规定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

14、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24,(十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管理办法要求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同时,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表决,独立董事

15、应当向所有股东就该事项征集委托投票权。 3、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表专业意见,供广大股东参考以评判股权激励计划的公正性和可行性。,25,(十四)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三个披露时点: 一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的例行公告;三是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至于其他的披露细则,如进入行权

16、期前的提示性公告,由交易所做具体要求。,26,(十五)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7,(十六)其他规定 1、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2、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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