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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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8月,解读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 二、按照前后顺序,一般中有特殊,便于规范操作,操作性相当强。 三、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四、较好地解决了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五、更体现人性化管理。 六、修订后的使用规定更为规范、严谨。 七、同时废止8个相关文件,影响较大。,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对多年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初始发行、抄税、报税、认证、认证相符、认证不符、无法认证、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失控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等20多个概念进一步明确、高度概括,内容叙述简洁明了,易于理解操作,避免产生歧义。 正确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概念,为正确操作运用打下良好基础。,按照前后顺序,一般中有特殊,便于规范操作,操作性相当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大致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对中间出现的问题有相应措施。前提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先是实行最高限额管理,采取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方式。 发行与开具。确定发票使用面额或者版本后,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涉及初始发行、变更发行、注销发行。,申报与认证。报税,在申报所

3、属月份内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其专用发票。认证,出现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丢失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如何处理等都有规定。,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专用发票有多种情形规定。 开具发票限制主要体现在问题多发行业或者企业上 。 符合开具条件时,开具时要符合规定 。 赋予下级税务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更为负责的态度。,较好解决了红字发票开具问题,从第十四条到第十九条计六条的内容,解决多年困扰税务机关、纳税人的负数发票问题(红字),通过申请单、通知单等,解决纳税人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4、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问题。对销售方和购货方都有具体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更体现人性化管理,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采取补救措施 。 对丢失的发票及无法认证的发票税务处理更能体现这一点 。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通知”更为规范、严谨,“通知”的语句高度概括,措词严谨,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给大家一段理解、学习的时间,较好地实现过渡。对与本“通知”相同或类似、抵触或矛

5、盾的文件列举出来,以本“通知”为准,更为规范、统一、体现法律法规的尊严。,废止8个相关文件,影响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

6、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概念及联次 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及发行 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 专用发票的报税与认证 专用发票的缴销 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及联次,概念: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7、,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及发行,使用: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

8、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发行: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

9、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专用发票的领购与开具,专用发票的领购 专用发票的开具,专用发票的领购,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10、(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

11、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专用发票的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12、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作废发票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使用

13、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

14、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15、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补充通知中的几点规定: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

16、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报税与认证,抄报税处理: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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