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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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

2、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s,又称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最明显的特征是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最大的特征是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

3、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化,1918年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创建 从1918年至1949年,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以独资形式存在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一度中断。 从1980年12月恢复重建注册

4、会计师制度到1998年,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发起设立,并成为挂靠单位下属的一个附属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1998年至1999年底,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开展并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成为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发起设立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中介组织。 1999年底,在已完成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合伙事务所约占事务所总数的8%左右。 截至2001年12月31,在全部4 287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中,有606家选择合伙事务所,比例只有14.1%。 根据中注协网站行业信息查询系统的资料,截至2009年4月25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 394家(含分所),合伙所共1 227家,占事务所总数的16.6%。,合伙制的相对优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承担的有限性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专业责任风险的巨大性相矛盾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盈利而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或严重失实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普通合伙制一人犯法全体受罚的形式也利于现代事务所的发展 目前国内对合伙制认同感低,未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小组成员,陈小艺,陈秀,傅克芳,甘新亚,胡亚婷,高少婷,高敏娟,张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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