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平商事株式会社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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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泰平商事株式会社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泰平商事株式会社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泰平商事株式会社诉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2001)苏经终字第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平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泰平商社)。法定代表人长井隆道,代表取缔役。委托代理人宋

2、濂溥,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维,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南通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 司)。法定代表人凌富盐,舜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平,南通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平商社因与舜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丁 2001年2月20日、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 泰平商社委托代理人宋濂溥、孙维,被上诉人舜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富盐、委托代 理人李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

3、年7月,上海垠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垠拓公 司)向泰平商社订购住友挖掘机六台,要求先运四台,并告知信用证已开出,泰平 商社丁 8月初将四台挖掘机从横滨港出运南通港,但泰平商社在1999年8月4日接到的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开立的信用证未能兑现。由丁泰平商社的四台挖掘机已出 运,垠拓公司通过南通信普集团有限公司的王坚布,找到舜天公司作代理商,由舜 天公司代理垠拓公司与泰平商社签订了购货确认书,购货确认书的编号为:NT-99188; 货物名称:SUMITOMO(住友)挖掘机;数量4台;单价475万日元/台 CIF 南通,总计1900万日元;支付方式为:见票90天即付并应白分之白确认的不可撤 销信用

4、证;装运期限:在1999年8月31日前;目的地:从YOKOHAMA(横滨)至 中国南通;确认书还对保险、单证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必须致买方的正本有提单、 发票、装箱单、品质证书、原产地证书、电报各一份。上述购货确认书由舜天公司 丁 1999年8月20日电传给泰平商社,泰平商社签字确认后乂回传给舜天公司,舜 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购货确认书上签字后交给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并申请开立了 信用证。在舜天公司向中国银行南通分行申请开证的申请书中,特别说明:需要受 益人证书,并由受益人用DHL快递邮寄全套原件,包括一份原始提单、已签署商业发票及装箱单给申请人。1999年8月30日,应舜天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南

5、通分行开具了申请人为舜 天公司、受益人为泰平商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号:LC95G0074/99,到期日期和地点:990921日本,金额为1900万日元,90天即期汇票,汇票付款人中国 银行南通分行;不允许部分装运,不允许转运,目的港中国南通;最迟装运日为 990831,货物概述:住友挖掘机4台,单价475万日元,总价1900万日元,CIF 中国南通。信用证规定所需文件:1、经签署的一式三份发票,其中明确合同和信 用证号码;2、2/3活洁装箱”海运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标明 运费已付” 及通知申请人;3、金额为发票金额110%的保险单一式二份,空白背书等;4、装 箱单一式三份;5、装运

6、后48小时内,受益人告知申请人装运细节的传真复印件; 6、受益人出具给开证行的证明;7、一套原件,包括1/3原始提单、签署的商业 发票和装箱单已通过DHL直接寄至申请人,并需提供该邮寄的收据。文件提交时 间应在装船后21天内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无须确认指示。1999年8月27日,舜天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申请了进口付汇备 案。1999年9月1日,泰平商社向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出具一份邮寄收据和受益人 证书,载明:关丁信用证号码 LC95G0074/99,金额1900万日元,我方特此证明 已用DHL快件传递方式将一套原件包括原件提单 1/3份、已签署商业发票及装箱 单直接寄给舜天公司。但

7、经查,泰平商社并未按信用证要求将1/3份正本提单等一套材料用DHL直接邮寄给舜天公司,而是直接交给了垠拓公司,上述的邮寄收 据也是伪造的。在此以前,泰平商社已委托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承运本案项下的货物。1999年8月13日,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丁日本东京签发了提单号为YNT 一 02的多式联运提单给泰平商社,提单载明:发货人是泰平商社;收货人:凭指示;通知 人:舜天公司;信用证号:LC95G0074/99;接受货物地点:日本 YOKOHAMA(横滨)市;船名:TRADE WORLDER ;装运港:日本 YOKOHAMA(横滨)市;卸货港:中国南通;交货地点:南通市;提单还标明了 4 个集装箱箱

8、号、系列号及唆头;货物说明:SUMITOM0(住友)挖掘机;运费已付”;提单份数:3份;装船日期:1999年8月13日。1999年8月17日,中外运日本(东京)公司发 货物释放通知”至中国外运江 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称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作为发货人,已将正本全套提单正 式交给我方,请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将货物交收货人南通报关发展有限 公司,上述电放通知还列明了船名、航次、提单、装运港、目的港等。随后,中国 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发到货通知书”给报关公司,通知其凭到货通知书和正 本提单办理提货手续。9月3日上午,报关公司的经办人金国瑞凭北京华腾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委托报关

9、公司报关的委托书、1999年8月10日泰平商社和华腾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货物总价为 2000万日元)、1999年8月23日舜天公司与华 腾公司、垠拓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书、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签发的多式联运 提单复印件、华腾公司的免税表、异地备案的北京海关的关封、货物发票(货物总 价为2000万日元)、装箱单等(原提交的是舜天公司的报关委托函、发票上的金 额为1900万日元,因与免税表上记载不一致,无法报关,经金国瑞要求,更换为 华腾公司的委托报关书和2000万日元的发票),向南通海关申请办理了报关手 续。9月3日下午,金国瑞、王坚布和垠拓公司的钱耀康等乂去海关办理放行手 续,但未办成,后

10、丁 9月6日才办完海关查验放行手续。同日,王坚布从钱耀康处 拿到了反面有泰平商社签名背书的多式联运提单副本,并向码头支付了相关费用 后,将提单副本交给金国瑞去船务代理公司交换提货提单,但金国瑞并没有拿原始 提单副本去交换提货提单,而是将已收到原始提单副本一事告知了船务代理公司, 凭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所发的到货通知书”和 货物释放通知”,直接从船务代理公司拿到了提货提单。提货单的收货人为报关公司,载明:下列货物已办 妥手续,运费结活,准予交付收货人;提单号:YNT02 ,标记与集装箱号、货号、集装箱件数等与原始提单一致。报关公司在上述提货提单的收货人栏内盖了 章,南通海关加盖了放行章,

11、后原始提单副本存放在报关公司。报关公司拿到提货 提单后,交给了王坚布,由王坚布和钱耀康等去集装箱公司办理提货手续。集装箱 公司的交货记录载明:收货人为报关公司,收货人处盖有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进口部业务专用章”,舜天公司的张瑜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签名并写了车 号。后四台挖掘机均暂存丁与舜天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豪盛服装(南通)有限公司。1999年9月6日,报关公司在提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注明“9月6日提货结束 1999年9月10日,报关公司退回了报关时没有用上的舜天公司的空白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委托书”。1999年11月9日,日本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发传真 给泰平商社称:有关贵司住友 4台挖掘机

12、货物一事,本公司的中国南通代理报关公 司货代部经理戴建华告诉我们,报关公司货代部收到由王坚布拿来的反面有贵司 (泰平)签名的BL(提单)原本后,丁 9月6日将货物交给了他们。这个 B/L原本在本 公司处保管着,货物的交受已完成。1999年9月7日和10月8日,本案所涉4台挖掘机以及40万元开证保证金因 涉嫌走私,被南通海关扣留,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丁2000年5月10日以普通走私罪判处华腾公司负责人史翔、垠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郦歧杰有期徒刑及其 罚金。后泰平商社向银行申请信用证议付,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丁1999年11月11日致函日本银行: 退回信用证LC95G0074/99,金额为1900万

13、日元的付款通 知,申请人仍拒绝接受不一致的文件,经其要求,我们丁今天以DHL将上述文件退还给你(包括二联原始提单),并关闭交易”。泰平商社在信用证被银行拒付退回 后,因向舜天公司直接追索货款未果,遂丁 2000年6月30日诉至原审法院。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南通中院调取了南通海关调查科取自南通海 关的、华腾公司报关的原始文件:华腾公司的报关委托书;1999年8月10日泰平 商社和华腾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货物总价为 2000万日元);1999年8月23 日舜天公司与华腾公司、垠拓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书(货物总价为 1900万日 元);中日国际通运株式会社签发的海运提单提单复印件等。原

14、审法院认为,泰平商社与舜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购销合同关系已经实际成 立,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该协议。舜天公司已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而泰平商社未按信用证条款及 购货确认书的约定向舜天公司履行邮寄单证的义务,而是将原始提单交给了其他公 司,并由其他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报关材料籍以报关,且其他公司已凭泰平商社签字 背书的原始提单向运输公司的代理人报关公司换取了提货单,提取了货物。因该提 单为空白抬头,即不记名提单,原告泰平商社在提单背面签字后,持有提单的人无 需背书即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且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法 定的通关申请人

15、。而该批货物的通关申请人是华腾公司,也由丁泰平冏社未向舜天 公司交付提单,致使舜天公司丧失了提取货物的权利,但泰平商社却乂向银行出具 受益人证书和已作涂改的邮据,以造成泰平商社已履行 DHL邮寄正本提单等一套 单证给舜天公司的假象,企图实现信用证的兑付,这种商业欺诈行为,与平等互 利、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泰平商社既未向 舜天公司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乂不存在舜天公司已经收取货物的客观事实,故其 向舜天公司主张货款权利缺乏已履行交付义务的辅证。泰平商社以舜天公司职工张瑜在交货记录备注栏内签名,证明舜天公司已收到货物”的主张,因舜天公司职工张瑜在未收到提单正本和提货单、其他公司已提货拆箱并实际掌握了货物的所有 权而乂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把其中的两台挖掘机存放丁豪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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