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例-附南京鼓楼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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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最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例-附南京鼓楼法院判决书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更多房产案件的诉讼技巧、应诉策略、司法政策、最新判决文书等,可登陆江苏精英律师网查看庄荣华律师发布的最新文章。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鼓民一初字第2909号原告陈某,女,1954年生,汉族,南京工艺厂退休职工,住本 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

2、男,1954年生,汉族,南京石矿退休职工,住本市 鼓楼区。被告曹某,男,1978年生,汉族,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住本市凤台南路。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 代理人庄荣华,被告王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 2008年夫妻双方 购置了位于鼓楼区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 2009年初被告 王某与被告曹某私下协商,利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套取现金, 双 方进行虚假买卖,同时曹某也承诺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约 20000元。2009年4

3、月21日,被告王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将夫妻共同 所有的房屋出卖给被告曹某,并于同年 4月2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 称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曹某将房屋抵押权涤除后,将房屋 恢复原状返还给出卖人,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王某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被告曹某辩称,两被告的所有交易都是按照正常程序, 没有伪造 舞弊之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王某一人名下, 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 卖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

4、告王某于 1982年3月8日结婚。本 案讼争房屋凤凰西街系王某于 2008年6月29日向案外人购买取得 使用权,同年9月26日向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改房购 买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由于王某向曹某借款,为偿 还借款,二被告商议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曹某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使用该笔贷款,王某所借欠款予以抵消。2009年4月21日,王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将诉争房 产出卖给曹某,房屋售价 500000元。2009年5月,曹某以讼争房 屋作为抵押向交通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贷款 300000元,2009年6月3 日该笔贷款划至王某的帐户。2009年6月4日,

5、王某将存有300000 元贷款的存折交于曹某,曹某出具借条。同日,曹某给付王某15000 元人民币,但对于该款项性质双方有争议。王某称15000元系将讼 争房屋借给曹某抵押贷款300000元使用的好处费;曹某称15000 元系王某向其所借的借款。同年 6月24日期间,曹某分十二次将 300000元现金取走并占有使用,此后由曹某按月归还贷款。审理中, 两被告均认可除300000元贷款外,其余200000元房款曹某未实际 支付,讼争房屋过户至被告曹某名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曹某 实际支付。2009年6月26日,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达成书面协议, 内容主要涉及讼争房屋系王某提供给曹某抵押贷款所用以

6、及相关的 费用承担问题。讼争房屋现仍由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及二人之女实际 居住使用。为证明二被告未将房屋买卖情况告知原告, 以及恶意串通骗取贷 款供被告曹某使用,是虚假的买卖,原告提供录音资料、视频资料并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录音及视频资料显示被告曹某明知“如果现房贷 款的话,必须要被告的妻子即原告本人签字, 但由于房子登记在被告 王某一人名下,不用原告签字,房产局可以直接过户承认交易”。证 人陈述了二被告采用隐瞒原告陈某将讼争房屋进行虚假买卖的手段 套取银行贷款提供曹某使用的情况。对于上述证据被告王某不持异 议,但认为录音时未通知其本人,且存在诱导的情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陈某与王某的结婚证

7、、户籍登记资料、房屋买卖合同、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录音资料、视频 资料、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王某的存折及查询清单、被告出 具的借条、两被告的协议本院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陈某与王某的结婚证、户籍登记资料、房屋买卖合同、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资料、录音资料、视频 资料、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王某的存折及查询清单、被告出 具的借条、两被告的协议本院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讼争房屋系陈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 妻共同财产,王某处分公

8、有财产应征得陈某的同意。但本案中,王某 将讼争房屋出卖给曹某时并未告知陈某,其出卖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 分。通过录音资料可知,被告曹某明知被告王某有配偶,且用现房办 理贷款需要配偶签字确认,仍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与被告王某签 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未支付合同价款,故作为讼争房屋受让人的曹 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客观上未支付购房款,不能构成善意购房人。此 外,二被告并无买卖讼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虚假的房屋买卖 行为,侵犯了原告陈某作为共有权人的权益, 原告主张二被告签订的 买卖合同无效,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曹某将讼争房屋抵押权涤除后,返还出卖人, 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抵押权的产

9、生系基于被告曹某与案 外人交通银行南京雨花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与本案的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 权利人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一、被告王某与被告曹某于2009年4月21日签订的关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660元,保全费2640元,总计10300元,由被 告王某、被告曹某各负担5150元(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 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 033401059010001276 )审判长谢明代理审判员 王浩 代理审判员 衣硕朋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见员 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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