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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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童心路5号。法定代表人: 朱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宗泽,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亦军,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

2、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芳村 花地大道翠竹苑翠竹街 16号3楼。法定代表人:杨天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凡,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小蕾,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天泰,男,汉族, 1954年10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现 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光华大厦侨辉楼1206室。委托代理人:林潭民,广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恒利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天泰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民初字第10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30日,广信公司与 YTT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T公司)签订(1992)省房花地字第 088合同书,约定:为加快广州市芳村区花地湾居住 区的建设,双方决定以融资方式共同合作开发建设花地湾,具体地址是在花地湾E2区,定名为翠竹苑,翠竹苑小区建筑面积共计 12.6万平方米,其中12.6万平方米属融资建设范围; 双方同意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商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300元计算,共计融资款数约为18080万元,以后根据图纸进行计算总建筑面积结算;广信公司负责三通一平,小区规划方案

4、的设计与审批,单体抱建图设计与报建,规划道路、市政、供水、供电、人防的 设计与施工,以及包括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游泳池、公园、派出所、街道办事处 等的大区公建及上述项目的费用。负责楼宇建筑的具体施工管理,组织施工队伍,监理施工与验收,负责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办理产权手续;YTT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需向广信公司交付5424万元定金,余款待广信公司放线、验线后 10天内付清。YTT公司负责室内 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电信、公用天线及所有土建费用,小区内室外的排水排污、供电、 供水、路灯、绿化等工程费用及配电房和水泵房造价按所占建筑面积进行分担。选择施工队伍由双方协商解决,施工合同签订生效

5、后,YTT公司应将工程款按进度拨款进广信帐号,广信公司负责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广信公司向YTT公司进行工程总结算,建成住宅的产权属YTT公司所有。具体施工管理由广信公司执行,并向 YTT公司收取管理费,费用为 工程总造价的3%。凡属YTT公司面积的建设工程单体报建及销售一切税费由YTT公司负责承担。双方还约定:签订合同后,YTT公司不得再将土地司所有,用于归还YTT公司所付融资款等。1997年11月17日,广信公司与香港 TT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T公司)签订广州市花地湾翠竹苑小区商品房委托总代理销售合同书,约定:广信公司将花地湾翠竹苑小区全部楼宇委托TT公司总代理销售,无论 TT公司

6、独家销售还是再委托代理商销售,广信公司均予协助办理销售及售后房产登记发证等各项有关手续;双方同意该楼宇(住宅及商场)按现有施工图纸及修改图纸计算的总建筑面积约为141374.5平方米,按平均底价每平方米 7363元计算,代理销售价总金额 1040940443.5元,最终以实际施工的图纸 建筑面积为准;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TT公司支付102872900元(包括TT公司已支付给广信公司的定金),代理销售款的余款,广信公司同意由TT公司按建筑工程进度款直接分期支付给施工方,如 TT公司不按进度支付则视为违约;代理销售总金额以上的收益, 作为代理销售酬金归 TT公司所得,由广信公司从售楼款收入中

7、向TT公司支付。委托第三者代理销售的费用由 TT公司负责。代销价额内的有关税费和费用由TT公司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广信公司应提供售房所必须的各种文件、资料。双方还就境内外售楼款的管理、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广州市花地湾翠竹苑小区商品房委托总代理销售合同书的补充合同,约定:花地湾翠竹苑小区项目的实际出资者是YTT公司,为确保出资者的利益,在YTT公司按融资合同向广信公司付清融资款及缴纳翠竹苑小区项目税费的条件下,广信公司以发展商身份开发建设的翠竹苑小区商品房建成后,全部商品房的处分权及其收益完全归 YTT公司所有;双方同意 TT公司作为总代理商和出资方 YTT公 司委托

8、的全权代表,具体负责翠竹苑小区的投资及销售工作,广信公司应予协助; 总代理销售合同所述TT公司应付之第一期总代理金额与YTT公司已按融资合同支付给广信公司融资款的数目相等,其金额为102872900元,故TT公司无需再行支付; 原融资合同规定 YTT 公司应按工程总造价的 3%向广信公司支付管理费(含监理费);经广信公司同意,在 TT公 司履行总代理销售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包括今后制定的补充合同)的前提下,将予以优惠, 降至2%,总代理销售合同与融资合同中如有与本补充合同发生抵触的条款,则按本补充合 同的条款为准,双方切实执行。1998年3月28日,YTT公司与TT公司联合向广信公司发出关于合同

9、权益转让的通知:TYY公司与TT公司属于主要股东同一的关联公司,经YTT公司与TT公司协商同意,融资合同、总代理销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所有权益及义务,全 部由TT公司承担完成。今后有关该项目的所有业务和经济责任等一切事宜,直接由TT公司按照合同承担并执行,现报请广信公司同意认可。广信公司当日在该通知上签署意见:广信公司接受以上通知内容,即同意并认可 YTT公司在与广信公司签订的融资合同、总代理 销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由TT公司仍然按照上述合同承担及执行。1999年6月,TT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TT公司依法享有翠竹苑小区723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 95849.56平

10、方米建筑物的所有权;判令广信公司将共管帐户移交TT公司自行管理,尽快完成小区内的拆迁补偿和三通一平。小区内中学、 小学、体育运动场等配套 建设工程原属广信公司的责任,改由TT公司出资完成,其工程款抵消广信公司地价款等等。 在一审审理期间,TT公司于1999年10月4日与恒利公司、杨天泰签订权益和债权债务承受协议书,约定:经TT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解散 TT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TT公司将其在中国广州翠竹苑项目的全部投资款及权利,由恒利公司承受和履行。TT公司以往在中国大陆的其他权益及债权债务由恒利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享有、履行和承担, 由恒利公司按照中国的法规进行资产重组接管和经营,双方

11、并以联合行文的方式,通知TT公司以往在中国大陆发生业务关系的第三方。TT公司在香港及海外的债权债务,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移转,由杨天泰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享有、履行和承担。同日,TT公司、恒利公司、杨天泰三方给广信公司发出通知,告知上述协议书的内容,但广信公司提出未收到通知。同年10月7日,TT公司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案,决定股东自动清盘解散,清 盘工作委托香港安永会计事务所周启和及卓思高进行。同年12月4日,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梁凤仪律师向一审法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核证文件副本,TT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举行最终股东大会, 通过股东特别决议案批准清盘 人提交

12、的清盘报告,TT公司清盘人并于同日递交该份清盘报告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TT公司已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处理,并已完成所需的清盘程序及注销商业登记。该法律意见书经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罗荣生见证,并出具证明书,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2000年1月10日,恒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承接TT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于1月24日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同意恒利公司作为本案 原告参加诉讼。另查明:诉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报批手续均是以广信公司名义取得。1998年6月3日,广信公司与广州市国土局

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广州市国土局将芳村区花地湾面积约为 107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广信公司,土地出让金为30016205元,同时注明该用地允许与附页2所列39个单位(包括 TT公司)合作开发,今后若再转让或新发生合作,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花地湾翠竹苑小区已由YTT公司和TT公司投资完成了翠竹苑自编 B1、B2号两栋32层和自编A3号一栋23层商住大厦的土建施工及 翠竹苑自编A1、A2号两栋23层商住大厦的基础和地下层。广信公司尚有部分净规划面积 未完成三通一平,其负责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及体育场等主要公建设施也没有建设。广信公司承认收到 YTT公司付款105275216.

14、08元。再查明:一审法院曾就本案诉争项目能否转给恒利公司开发等问题征询广州市国土局房 管局的意见,该局认为:广信公司取得的翠竹苑小区用地是市规划局89城地112号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通知书 核定的面积中的一部分,图上量算约有114673平方米,其中28262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没有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及未按规划实施公建配套。恒利公司诉讼请求将翠竹苑723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其名下,显然对上述28262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及公 建配套不予负责,这是不行的。由于广信公司实质无正常运作,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恒利公司承诺接受翠竹苑114673平方米开发的全部权利义务,落实用地拆迁补偿工作以及保证公建配套按规划实施,依法缴交未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局可以按法院的判决,为恒利公司依法办理更改建设用地单位名称手续。2000年5月15日及6月16日,恒利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翠竹苑地块中工厂拆迁补偿工作及公建配套建设实施等问题的意 见和关于被告未完成翠竹苑小区拆迁补偿和三通一平问题和我司的意见,表示:1、翠竹苑地块中未拆迁补偿的工厂(28262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和三通一平工作由恒利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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