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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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 法律制度,本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与作用,详尽地阐述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的主要内容,并分别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筑工程抗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本 章 提 要,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勘察是先行,设计是灵魂,第一节 概 述,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2、997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2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2002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20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第一节 概 述,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 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注册管理 ; 科学设计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 依法设计执行规范、质量负责 。,第一节 概 述,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一般采用招标发包方式 。 可以直接发包的设计项目为: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3、第一节 概 述,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工程的有

4、关规定,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美观、适用和协调,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2、工程设计的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要求。,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二、设计阶段和内容 (一)设计阶段 一般项目:两阶段 复杂项目:三阶段,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二)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

5、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设计文件: 方案设计,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 初步设计,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三)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总体设计:文字说明和图纸 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三废”质量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 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

6、判。,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初步设计 内容: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新技术采用的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顺序、期限和总概算等。 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设计图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技术设计 内容: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 深度: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

7、制要求,施工图设计 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 要求:,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施工要求。,三、建设工程抗震 (一)建设工程抗震的概念 建筑工程抗震: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简称,指通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最大限度地抵抗和防御地震灾害的活动。,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二)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是为了防御地震对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破坏性,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所采取的预防性抗震措施与手段。 抗震设防的范围: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

8、须进行抗震设防。,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三)抗震加固 抗震鉴定: 未经抗震设防或抗震加固的; 未经正式设计进行改建、大规模装修、安装大型设备的; 在使用过程中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承重结构出现局部倒塌、裂缝或抗震能力严重受损的;,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抗震加固 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抗震鉴定,加固设计、设计审查、加固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对应当加固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期限完成。,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

9、求,四、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随意修改设计文件; 施工、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不符合要求; 重大修改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 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第一原告:宋某 第二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 告:上海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案 例 一,案 例,一、基本案情 1999年3月15日,被告上海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第二原告举报,称其正在进行施工的图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希望被告对该图纸的设计单位进行查处。,案 例 一,被告经调查后发现,该施工图纸是由宋某组织无证设计人员私刻施工图出图专用章,且以蚌埠某建筑设计院上

10、海分院的名义设计。据此,被告于1999年11月17日对第一原告作出了“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开发单位在未验明设计单位的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设计发包给个人,并将无证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交给施工单位使用,被告因此对第二原告也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万元”等的行政处罚。,案 例 一,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两原告均不服上述行政处罚,遂于2000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上述行政处罚。,案 例 一,第一原告认为其在设计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均代表蚌埠某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施工图出图专用章系由该设计院的管理机关领取,是有证从事建筑设计活动,不应由其承担无证设计的法律后

11、果;同时,委托设计合同是在1996年上半年签订的,被告援引1997年10月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在法律适用上也是错误的。,案 例 一,第二原告则认为其所委托的设计单位是有设计资质和入沪许可的蚌埠某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从未委托过第一原告个人;工程设计发包行为发生在1996年,1997年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补办了招标手续。被告援引1999年3月颁布实施的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显系适用法律不当。,案 例 一,而被告方则以大量证据材料证明: 1.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签订委托设计合时使用的“合同章”,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并不认可。 2.第一原告及其雇用的在施工设计

12、图纸上签字的人员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从业资格。 3.第一原告私自安排刻制了应由上海市建委颁发的“工程建设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并在其组织无证人员设计的图纸上使用了该出图专用章,没有证据证明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在此事上有授权或共同行为。,案 例 一,4.第二原告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看了第一原告出示的无效的营业执照后,仍与第一原告签订合同,且在施工过程中委托第一原告担任项目经理,将工程全权委托给其管理。因此,第一原告代表第二原告接受无证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追责至第二原告。 5.第二原告所称的1997年补办招标手续时,提交的设计合同为1994年的,而当时蚌埠某建筑设计院尚未进沪,第二原告

13、也尚未成立,招标手续显系欺骗取得。,案 例 一,6.第一原告的无证设计活动自1996年至被告对其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而第二原告委托第一原告设计的行为,自双方委托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至第二原告重新委托设计之日止从未间断;且该工程一直没有竣工。因此,被告援引违法行为继续期间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案 例 一,二、案件审理 法庭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逐项进行了审查,认为这些证据内容真实、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相关且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法院全部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 1.第一原告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组织无从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

14、纸上加盖了自行刻制的施工图出图章,其主观上违法的故意十分明显。被告认定其无证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 例 一,2.第二原告在将设计这一工程重要环节发包给设计单位时,理应验明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以第二原告的行为能力,应当能够验明第一原告提供的注册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沪许可证已全部无效。,案 例 一,3.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于1997年4月18日签订设计合同,委托设计行为自此开始,并一直继续到1999年9月1日第二原告将工程重新委托给其他设计所设计时止。期间,双方并未发生终止、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15、计算。因此,被告适用法律正确。 2000年4月13日,受理案件的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确认了被告的行为合法。,案 例 一,三、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第一原告宋某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且私刻图章,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二原告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被告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案 例 一,案 例 二,200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出租汽车公司共同合作,

16、在市区内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是6.3万m2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和住宅相配套的3.4万m2的综合楼。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1998年开工建设到2001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而综合楼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各项审批手续未能办理。,案 例 二,由于住宅工程已开工建设,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综合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发公司自行修改了综合楼的平面图,在东西方向增加了轴线长度,增加了约2680m2的建筑面积,并开始施工。该行为被该市规划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勒令停工。,案 例 二,试问:开发公司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违反了哪些建设法律规定?,案 例 二,1违反工程设计方面法律规定的行为 (1)未依法变更设计; (2)对变更的设计未依法进行审查。 2违反建筑法的行为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行为 (1)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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