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

上传人:xiang****la438 文档编号:141019825 上传时间:2020-08-03 格式:PDF 页数:35 大小:317.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纪律处分条例(2020年8月整理).pdf(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第一编 总总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 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 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

2、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 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 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 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 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 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2 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3、。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 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 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 织和党员。 第二章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 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

4、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3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 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 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 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 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 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

5、,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 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 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 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 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 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

6、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4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 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 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 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 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 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 (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

7、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 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 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 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 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 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8、轻处分: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5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 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 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 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 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

9、处理,免予党纪 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6 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 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10、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 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 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 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 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 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 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 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

11、规 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 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 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 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7 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 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 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 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

12、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 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 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 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 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 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

13、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 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 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8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 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 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 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 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

14、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 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 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 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 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 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 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

15、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9 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 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 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 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 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 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 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

16、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 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 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 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 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 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0 察看)处分的,作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