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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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经济法学 青格勒图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2011年4月,第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的教学内容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王海“知假买假”案 “采珂”美白化妆品案,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一)消费者的概念 1、主观标准 主观标准: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他人供给的物资和劳务的人,是供给者的对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一)消费者的概念 2、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 泰国消费者保护

2、法: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1、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2、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原因 结构失衡 科技发展 不正当竞争多样化,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2、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1962年3月1

3、5日,肯尼迪总 统向国会提出“关于保护消 费者权益的特别国情咨文” 中,首次概括消费者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 和监督权);,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2、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1969年尼克松总统 提出消费者应有的 第五项权利:求偿权;,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二)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2、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二、我国消费

4、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1、消费者 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 采主观标准,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1、消费者 例外:农民 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1、消费者 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1、消费者 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1、消费者 消费者范围:消费者在我国主要指个人

5、,但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2、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3款: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生产者和销售者,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消费者和经营者 2、经营者 学校、医院是否为经营者?,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 保障安全权(安全权) 知悉真情权(知情权、知悉权、获取信息权、了解权) 自主选择权(选择权) 依法求偿权(索赔权、要求赔偿权) 公平交易权,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6、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 批评监督权(监督权) 知识获取权(获知权) 依法结社权(结社权) 维护尊严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在正常情况下(合理的危险),说明真实情况;作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防止方法; 在非正常情况下(缺陷):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履行报告义务;告知义务;采取防止措施义务;,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

7、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4、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义务:也称,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二)经营者的义务 6、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7、出具购货凭据和消费单据的义务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

8、义务,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二)赔偿责任主体 消法第35条至第39条 1、生产者 2、销售者 3、服务者 4、企业分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 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 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7、广告经营者,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三)责任归属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

9、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第35条1款),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三)责任归属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35条2款),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三)责任归属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5条3款),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三)责任归属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

10、担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38条),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三)责任归属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36条),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三)责任归属 3、向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

11、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37条),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三)责任归属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9条),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 特殊的民事责任 1、“三包”的民事责任:第4

12、5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 特殊的民事责任 1、“三包”的民事责任:第45条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48条),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 特殊的民事责任 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46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

13、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 特殊的民事责任 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47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四、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 特殊的民事责任 4、欺诈的民事责任: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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