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安全法()(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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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 美国国家安全法 (1947 年 7 月 26 日) 本法旨在促进国家安全。规定了国防部长、国家军事体制、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的条款, 调整国家军事体制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政府各部、局的活动。 经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成为法律。 简短的标题 美国法典第 50 卷第 401 章本法可称为1947 年国家安全法 目 录 第 2 条 政策宣言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 101 条 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 102 条 中央情报局 第 103 条 国家安全资料委员会 第二章 国防部 第 201 条 国防部 第 202 条 国防部长 第 203 条 国防部长军事助理 第

2、 204 条 文职人员 第 205 条 陆军部 第 206 条 海军部 第 207 条 空军部 第 208 条 美国空军 第 209 条 调动有效日期 第 210 条 战争委员会 第 211 条 参谋长联席会议 第 212 条 联合参谋 第 213 条 军火局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2 第 214 条 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第三章 杂项 第 301 条 部长薪金 第 302 条 次长与助理次长 第 303 条 顾问委员会与成员 第 304 条 被调文职人员的身份 第 305 条 保留条款 第 306 条 转帐 第 307 条 经费使用的授权 第 308 条 定义 第 309 条 可分性 第

3、310 条 有效日期 第 311 条 总统职务的接续 第 411 条 废除与保留条款 第五章 情报活动的责任 第 501 条 国会监督 第六章 保护某些国家安全的情报 第 601 条 美国间谍、情报员及其它来源的秘密情报的保护 第 602 条 辩护与例外 第 603 条 报告 第 604 条 治外法权 第 605 条 向国会提供情报 第 606 条 定义 政策宣言 第 2 条 50 美国法典 401 国会制订本法的目的是为美国未来的安全提供一个全面的纲领 性文件;确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策和手段的统一体制以及各部、局、政府的职能;设立包括陆 军部、海军部(包括海军航空兵和美国海军陆战队)、空军部

4、三个军事部的国防部,并隶属于国 防部长的领导、管辖与控制;确立每一个军事部在各部长的领导下成为独立的组织,并在国防部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3 长的领导、管辖和控制下发挥作用;规定上述部门在国防部长的文官控制之下实行统一领导,而 不是将这些部门合并;确定统一的体制或明确、直接的战斗方针,国防部长将在研究和设计方面 被授予全面的领导权;确定更有效、精干的部门,为各种战斗力量的军事行动制定统一的战略方 针,使其结合为更有力的陆、海、空力量,而不是设立一个超越其上的参谋长或参谋总长。 第一章 国家安全的协调 国家安全委员会 第 101 条 50 美国法典 402 1.兹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

5、简称“委员会”) 美国总统主持委员会会议;总统不能出席时,他可指定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代替其职务。 委员会的任务是向总统提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内政、 外交和军事政策的综合意见, 以便能够使 这些军事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在国家安全事务方面更有效地协调。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总统; (2) 副总统; (3) 国务卿; (4) 国防部长; (5) 共同安全局局长; (6) 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主席; (7) 由参议院建议并经其批准,总统可指定下述人员参加:各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的部长或 副部长、军械局局长、研究与发展委员会主席。 2.为更有效地协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府各部、局的政策与职责,委员会应在总统指

6、示下,增加 下列职责: (1)根据现实和潜在的军事力量,为了国家安全,对美国的目标、义务和风险予以预测和评价, 并向总统提出与之有关的建议; (2)考虑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并对政府各部、局的共同利益有影响力的政策,向总统提出 咨询。 3.委员会设立一名由总统任命的、 年薪一万美元的文官执行秘书。 当委员会为使某些职能部 门运转,并需要能承担这些职能工作的人员时,该文官执行秘书受委员会指示,根据文官服务法 与 1923 年修订的分级法任命工作人员并核定薪金。 4.当委员会认为适宜或总统需要时,委员会应向总统提出建议或其他报告。 中央情报局 第 102 条 50 美国法典 403 1.兹在国家安全委

7、员会之下设立中央情报局。 由一名中央情报局局长负责该局工作。 另设副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4 局长一名, 当局长缺席或无能力时代替局长并代行局长职权。 局长或副局长需经参议院建议并经 其批准,由总统在军事部门现役或退役军官中或公民中任命。但是,局长和副局长这两职位不得 同时由现役或退役军官担任。 2.(1)如果一名军事部门的现役军官担任局长或副局长时,则 、局长或副局长在履行职责时,半不受(军事或其他方面的)监督、控制、限制或禁止。 他以文官身份行事,其活动与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或各军事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毫无关系。 、局长或副局长除非拥有授权或指示,对军事部门及其分支机构、陆军部、海军

8、部、空军 部和任何分支机构以及上述部门的人员(军事的或文职的)没有或不先例任何监督、控制、先例 权力或职能的权利。 (2)除前项说明之外,一名现役军官在担任局长或副局长的职务后,其地位、官职、军衔、 级别均不受影响,可由他本人或原来的军事部门保留,其薪饷、津贴、权利、特权、救济,以及 地位、官职、军衔或晋级也不受影响。在担任局长或副局长期间,任何这种军官都保留不低于其 初任此职时的原军衔、级别,并继续享受其级别在服役期内应享有之薪饷和津贴(包括在职的和 退休的津贴),此项开支由适当部门补偿中央情报局支出。中央情报局将每年补偿他原薪饷和津 贴比局长或副局长规定的薪金待遇高的部分。 (3)这种军官

9、在担任中央情报局局长或副局长期间,其军衔或级别的授与或分配将另列入 其原所属军事单位的名额和百分率内。 3虽然有 1912 年 8 月 24 日法案第 6 条或其他任何法津规定,中央情报局局长如果认为有 必要或符合美国利益时,他可以终止任用中央情报局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但是,只要得到美国文 官委员会的认可,此种终止将不影响该官员或雇员向政府其他部门或机关求职或应职。 4基于美国的国家安全,为协调政府各有关部、局之间的情报活动,中央情报局应在国家 安全委员会指示下 (1)就政府各部、局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建议; (2)就政府各部、局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活动的协调问题向国家安全委

10、员会提出意见; (3)沟联和评价有关国家安全的情报,利用当地相应的机构和便利设施,将这类情报在政 府内部进行适当的分发。政府和政府其他部、局继续搜集、评价、沟联与分发各部门的情报。但 中央情报局不能有使用警察、传票、法律执行权和国内保安的职权; (4)为了现有各情报部门的利益,执行其他与国家安全有共同关系的机构的决定,以使国 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能更有效、更集中地贯彻; (5)按照国家委员会的指示,履行有关国家安全情报的其他职能和职责。 5经国家安全委员会建议,并经总统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政府有关部、局凡涉及国家安 全的情报,均应接受中央情报局局长的公开核查;中央情报局局长有权知悉政府有关部、局

11、所拥 有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以利于情报的沟联、评价及分发。如这些情报对国家安全需要,可根 据中央情报局局长的书面要求,提供给联邦调查局局长知悉,以利于情报的沟联、评价与分发。 6当按第一款任命的首位局长莅位时,以下两条立即生效: (1)撤销 1946 年 2 月 5 日依据联邦法规规定成立的国家情报署; (2)撤销中央情报组,该组人员、财产及档案全部移交中央情报局,该组未用完的经费、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5 配给以及其他可用的或已获批准的经费均照样转给中央情报局使用。 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 第 103 条50 美国法典 404 1国防动员署主任根据总统指示,并依据文官法和 1949 年

12、分级法,有权任命和确定协助其 完成职能的人员。 2国防动员署主任的职责是就军事、工业及民众动员协调事宜向总统提出建议,内容包括: (1)制订战时工业与民众动员的政策,以保证最有效的动员和最大限度利用全国人力; (2)制订战时有效利用国家自然资源与工业资源的计划以供军需与民用;制订战时维持和 稳定国民经济的计划以及制定经济调整计划以适应战争条件及战争需要; (3)在战时对从事有关军需或民用的物资与产品的生产、采购、分配、运输的联邦各部、 局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4)处理战时对劳动力、资源和生产设施潜在的供需关系; (5)制订战备物资与应急物资的充分储备计划以及储备物资的保存计划; (6)对工业

13、、服务设施、政府及经济活动部门进行战略转移,使其继续运转以保证国家安 全。 3国防动员署主任在履行职责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各部、局的便利设施与资源。 第二章 国防部 第 201 条第 1 款、2 款已被 87657 号公法第 307 条废除(1962 年 9 月 7 日法令),第 3 款修订后编入另一法案。 450 美国法典 408除与本法条款相抵触外,经修订的成文法第四篇的条款不论现在及 以后是否修订,均适用于国防部。 第 202 条至第 204 条已被 87651 号公法第 307 条废除(1962 年 9 月 7 日法令) 陆军部 第 205 条第 1、4、5 款已被美国法典第 10

14、 章和第 32 章废除(1956 年 8 月 10 日法令)。 2如果作战部及其军官、行动的权利被本条所修改,一切与其有关的法律、命令、法规和 其他诉讼行为,如果不与本法相抵触,将被认为是与国防部、作战部及其军官、行动有关的新的 权利。 350 美国法典 409本法所称“陆军部”应理解为陆军部在政府中的位置。陆军司令部、 陆军部队、后备单位、设施、活动及职能均应在陆军部控制或监督之下。 海军部 第 206 条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6 150 美国法典 409本法所称“海军部”应理解为海军部在政府中、司令部及美国海军陆 战队中的位置。 美国海军作战部队除包括海军航空兵、 海军陆战队及其后

15、备单位、 一切军事活动、 司令部、部队、基地、设施、活动与职能都应在海军部控制与监督之下。美国海岸警备队依据法 律作为海军一部分作战时也同上述一致。 第 2、3 款被美国法典第 10 章、第 32 章废除(1956 年 8 月 10 日法令) 空军部 第 207 条 第 1、2、4、5、6 款已被美国法典第 10 章、第 32 章废除(1956 年 8 月 10 日 法案) 3(50 美国法典 409)本法所称“空军部”是指空军部在美国政府中的位置。最高司令部、 作战部队、后备单位、设施、活动及职能均应受空军部控制或监督。 第 208 条(除第 3 款外)已被美国法典第 10 章、第 32 章废除(1956 年 8 月 10 日法案), 第 3 款也被美国法典第 5 章废除(1966 年 9 月 6 日公法 89544)。 第 209 条至第 214 条已被美国法典第 10 章与第 32 章废除(1956 年 8 月 10 日法案)。 第三章 杂项 第 301 条已被美国法典第 5 章废除(1966 年 9 月 6 日公法 89544)。 第 302 条已被美国法典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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