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特性学习材料新(2020年8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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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山东盛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学习题库安全环保办公室XXXX5年8月25日焦化厂化产品及应用介质的理、化特性及防范一、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作燃料和化工原料。(一)焦炉煤气的特性:1、焦炉煤气物理特性:焦炉煤气是一种无色(在没有回收化学产品时呈黄色)的有臭味有毒气体。2、焦炉煤气的密度:0.480.52 Kg/Nm3。3、焦炉煤气成分:主要H2氢(556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3

2、7%)、O2氧(0.5%)、cmhn烃类物(24%)。4、焦炉煤气含惰性气体少(氮气约4%),含氢较多(近60%)。5、焦炉煤气的可燃成分较高(约90%左右)。6、发热值较高:16.7218.81(4000-4300大卡)MJ/m3。7、焦炉煤气因含有CO和少量的H2S硫化氢而有毒。8、焦炉煤气中的冷凝液会腐蚀管道;荒煤气较脏,焦炉煤气如果净化不好,管道和管件易被焦油、萘等物质堵塞;给正常工作带来困难,甚至造成一定的危险。9、焦炉煤气的化学特性:(焦炉煤气含氢多),燃烧速度快,火焰短;焦炉煤气爆炸极限范围大:530%,混入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气体;焦炉煤气易着火,燃点低:600650。(二)安全防

3、范措施:1、操作处置注意事项: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3、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4、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5、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及照明。6、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7、避免与氧化剂、碱类接触。8、储存注意事项: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9、检修煤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及监护制度。七、粗苯:(一)粗苯的特性:1、粗苯是淡

4、黄色透明液体,比水轻,不溶于水。2、储存时由于不饱和化合物,氧化和聚合形成树脂物质溶于粗苯中,色泽变暗。3、危险等级:一级毒物,极度危险。4、易燃、易爆易中毒。5、苯易挥发成蒸汽在空气中极易爆炸,爆炸极限1.4-7.5。6、人员长期接触,操作者应当每天更衣洗澡(用肥皂水)。7、粗苯的危害:A、粗苯是煤热解生成的粗煤气中的产物之一,经脱氨后的焦炉煤气中含有苯系化合物,其中苯为主要物质,所以称为粗苯。B、苯是一种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有毒液体,能与醇、醚、丙酮和四氯化碳互溶,微溶于水。C、苯具有易挥发、易燃的特点,其蒸气有爆炸性。D、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有的出现过敏性湿疹。(

5、二)安全预防措施:1、接触粗苯的设备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按规定穿着防护服装,带好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2、不准在有苯汽设备与场所处吸烟、吃东西、喝水。3、接触有害气体的员工班后要洗澡,工作服一定单独储存并经常清洗,尽量不要把工作服带入其它场所或家中,避免所带苯味影响他人。4、通风排毒、排尘设备和局部排气、排风设备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定时开闭,严格按规定跟班操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XX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XXXX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

6、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

7、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8、,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

9、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10、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

1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12、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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