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十公平交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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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公平交易法律制度,1,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2,(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主体-经营者。 性质-违法行为 . 侵害的客体-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二、不正当竞争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立法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

2、欺骗性商业行为 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假冒、仿冒、虚假表示等手段推销其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5,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罚款,吊销执照。 2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6,(二)商业贿赂行为 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区别回扣、折扣、佣金,7,法律规制,11997

3、年之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997年之后,新刑法亦有相关规定:商业贿赂罪,8,(三)虚假宣传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亦同属此行为。 ,9,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1)停止发布(2)更正广告(3)罚款 2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过

4、错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代言广告的主体,食品类要承担责任。 3刑事责任,10,(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特征: (1)非公知性:核心特征 (2)管理性; (3)经济性:具有经济利益 (4)实用性,11,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和合同

5、,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12,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行政法保护 2刑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 3民法保护 (1)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13,(五)不正当倾销行为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2)不正常的削价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亦作为规制对象,14,四种除外情况: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

6、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5,(六)搭售行为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16,(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17,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有奖销售行为 : ()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

7、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1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元;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19,(八)商誉侵权行为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20,(九)串通竞标行为 指投标者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21,(十)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2,(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 表现为:滥

8、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23,第二节 反垄断法,24,一、垄断,1概念 (1)经济学上: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2)法学上: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特征是违法性和危害性。,25,2垄断的分类,(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行排他性控制。 寡头垄断:市场上的

9、企业为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在竞争。 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26,(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 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的垄断经营。分别不同情况,27,(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 非法垄断:法律进行规制的垄断。 合法垄断:特殊行业或领域,法律允许进行的垄断,如烟草专卖、知识产权垄断。,28,3、垄断的危害,(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10、 (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影响经济民主制度。,29,二、反垄断法,1概念: 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30,2宗旨: (1)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力; (2)保护消费者权益; (3)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 (4)维护社会的政治民主。,31,3、中国反垄断立法进程,1988年,中国竞争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准备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但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制定反垄断法受到普遍怀疑。 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在法律条文中对情况严重的公用企业垄断和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定。,32,1994年开始,反垄断

11、法重新排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历经八、九、十届人大。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33,三、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4,四、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

12、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5,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6,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37,(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

13、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38,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39,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

14、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41,(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42,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

15、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3,(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44,六、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16、性影响。,45,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4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47,(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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