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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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8/3,电子商务概论,第2章 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主讲教师:XXXXXX,第2章 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学习要点 税收与货币政策 网络经济环境 电子商务交易与安全法规 电子商务诚信环境,2020/8/3,电子商务概论,第2章 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第一节 经济环境 第二节 法律环境 第三节 市场环境 第四节 诚信环境,2020/8/3,电子商务概论,第一节 经济环境,一、税收政策 二、货币政策 三、网络经济环境,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一、税收政策,1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问题 (1)关税征收困难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在网络上运作的公司面对的是全球市场,商品的跨国界交易就变成了非常普

2、遍的事情。对那些实物商品来说,关税的征收还可以实现,但对那些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其交易和配送都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整个过程当中很难设卡征税,这就使得关税的征收变得异常困难。 (2)税收管辖权范围难以确定 因特网的出现使得企业无需在国外设立常设机构,便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且在电子商务运作下,全球的网络构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和交易模式,即使最简单的交易,也可能涉及到数个国家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从而使得确定交易所在地,交易人所在地等问题变得十分困难,即国家间出现了不能确定应由哪国政府的税务机构向何人征收税款的尴尬局面。,2020/8/3,

3、电子商务概论,一、税收政策,(3)难以获取网上交易可靠的信息 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单证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从而导致了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无法进行,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而且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点在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原则,再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这些都使得依法征税变得苍白无力。,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一、税收政策,2国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政策 网络贸易应实行“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1996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原则。1997年又

4、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r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欧盟的政策 1997年4月欧洲贸易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7月在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上,又有29 位不同国家的代表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所持的基本政策:第一,建立“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第二,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 第三,不希望为电子商务

5、免除现有的税赋。欧盟委员会建议对所有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欧洲联盟最高执行官强调,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一、税收政策,3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我国将对网上商业交易征税,税收原则表明税制不应因不同类型的贸易而变化,电子商务的电子化交易形式并没有改变它是商业交易的实质。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等问题。,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二、货币政策,1电子货

6、币系统 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商用电子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最后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1)电子支票系统 电子支票系统通过自动化银行系统剔除纸面支票,进行资金传输。例如,通过银行专用网络系统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普通费用支付;通过跨省市的电子汇兑、清算,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金传输;世界各地银行之间的资金传输。 (2)银行卡系统 银行卡支付是金融服务的常见方式,可以在商场、饭店及其他场所中使用。它可采用联网设备在线刷卡记账、POS结账、ATM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此外

7、,在Internet环境下进行网络支付,通过用户、商家及付款要求的合法性验证,由用户向网上发送银行卡号和密码,加密后送到银行进行支付。,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二、货币政策,(3)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与信用卡有所不同:电子现金本身就是一种货币,可以直接用来购物,而信用卡本身并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转账手段。但电子现金又和传统的货币不一样,它不是一种物理实体的货币,而是通过数据的交换来实现所具有的现金功能。 (4)电子钱包 在电子支付中,使用一种抽象化的钱包,称为电子钱包。它是通常安装在用户计算机上的一种应用软件,通过银行的电子钱包服务系统来管理用户自己账户上

8、的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数据,从而进行交易。在使用电子钱包时,将有关的应用软件安装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的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数据输入进去,完成相应的交易。在这有一个前提就是使用电子钱包的顾客通常在银行里都是有自己的账户。,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二、货币政策,2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电子货币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取代流通中的现金,因此电子货币的使用必然会减少流通中的现金使用量,由此对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产生影响,使他们难以测度,控制和调控也变得更加困难,从而最终使得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及效果变得模糊不清。 (

9、1)电子货币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2)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的影响 (3)电子货币对利率的影响,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三、网络经济环境,1网络经济的特征 (1)网络经济是24小时运作的经济 (2)网络经济是世界性经济 (3)网络经济是“直接”的经济。 (4)网络经济是虚拟经济 (5)网络经济是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经济 (6)网络经济是速度型经济 (7)网络经济是创新型经济,2020/8/3,电子商务概论,2网络经济的缺陷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1)购物观念的根深蒂固与购物方式的陈旧 (2)电子商务制度和政策环境的缺位 (3)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 (4)Internet质量有待提高 (5)网上安全保

10、密有待完善 (6)全球性与全国性网上互通难以实现 (7)网络知识缺乏,三、网络经济环境,2020/8/3,电子商务概论,第二节 法律环境,一、电子商务交易法规 二、电子商务安全法规 三、知识产权法规,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一、电子商务交易法规,迄今为止,无论在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包括国际社会,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法规。但这并不等于说,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就没有保护或无法保护了。人们一般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现实世界的延伸,既然如此,那么现实社会的各种规范,包括法律规范也应该适用于网络世界,并不会也不应该因为网络处于一个虚拟空间而有所不同。因此,电子商务交易中的

11、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品质量问题,以及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广告等一系列问题。,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一、电子商务交易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其实质上就是在交易中保护分散的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从北京市的情况来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6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适应了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2020/8/3,电子商务概论,一、电子商务交易法规,通告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12、履行应尽的义务。 经营者利用因特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网站所有者与利用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协作中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至少应保留两年。 凡在网上签订销售合同的,合同至少应保留两年。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将自己的真实注册地点、联系方式或交易地点告知消费者,不得提供虚假地址。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产地、生产者、规格、等级、质量状况做出明示,不得做出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因特网站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

13、实的说明或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能够在网上明示的,应予以明示。不能在网上明示的,应当在实物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 电子商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 网站所有者必须按照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对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的规定进行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并在主页上设置工商备案标识,方可进行网上经营活动。,2020/8/3,电子商务概论,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总则 第一章一般条款第1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第2条定义为本法的目的:(a

14、)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b)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c)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或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d)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e)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f)信息系统系指生成

15、、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系统。,2020/8/3,电子商务概论,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3条解释(1)对本法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2)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第4条经由协议的改动(1)在参与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当事方之间,除另有规定外,第三章的条款可经由协议作出改动。(2)本条第(1)款并不影响可能存在的、以协议方式对第二章内所述任何法律规则作出修改的权利。,2020/8/3,电子商务概论,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16、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章对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条书面形式(1)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将适用。(3)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第7条签字(1)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b)从所有各种情况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无签字时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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