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隋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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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唐法律制度,“礼法结合”的完成,隋朝的兴亡与法制成就 (一)隋朝的建立与灭亡 隋文帝杨坚于公元581年篡夺北周政权,统一中国北方,建立隋朝。公元589年灭南陈,结束自公元220年以来的分裂局面。在隋朝初期,有百业俱兴的气象。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但在文帝后期和隋炀帝时期,皇帝昏庸无道,国事日衰。,(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于隋文帝开皇三年。 (1) 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12篇的篇目,完全被唐律继承。而且唐代主要法典亦是采500条条文的规模; (2) “十恶”罪的确立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亦为唐律完全继承; (3)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进

2、一步完善“八议”、“官当”等特权法制度; (4)五刑法定化 确立了以“死、流、徒、杖、笞”等五种刑罚为主体的刑罚体系,减轻量刑幅度,此亦为唐以后的各朝法典所承袭。 总之,开皇律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技术走向成熟,为古代法制在整体上进入鼎盛发展时期打下了坚实的重要基础。,一、唐律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社会政治经济的高度发展 (一)唐朝的建立 公元618年,在激烈兼并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李渊、李世民父子建立唐朝,定都长安。李渊是为唐高祖。李世民发动“玄武门”政变,夺取政权,是为唐太宗。经过高宗、武则天等数代,到唐玄宗李隆基即位时,唐朝达到发展的鼎盛时期。但随后发生的“安史之乱”,则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由

3、鼎盛到衰落的分水岭。唐王朝再传十余代,终于在公元907年被后梁武帝朱温取代。,武则天,唐高祖,太宗昭陵,(二)唐律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政治领域:经过两千余年的政治积累,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基本上趋于成熟。例如,在中央政治运作体系方面,形成成熟的“三省六部”制: 皇帝 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执行) (拟旨) (封驳)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在隋唐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国古代人才选拔机制的发展: 西周时期:任人唯亲、世卿世禄; 春秋战国:养士、军功 秦汉时期:察举、举荐(方正、孝廉) 魏晋时代:九品中正制,常科:定期考试,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明法科、明算科、道举

4、科等;,解元,省元,状元,乡试(解试),地方,省试(会试),中央部门,殿试,皇帝,解元,会元,状元,科举考试流程图,秀才,举人,进士,解名尽处是孙山,贤郎更在孙山外。,科举考生看榜图,经济领域:经济繁荣 均田制 租庸调制度 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进一步融合 诗辞歌赋、音乐舞蹈、书法 对外影响:天朝大国,盛唐风韵。 统治阶层:政治上比较成熟。以李世民为代表的唐初统治集团、文臣武将均富于政治经验。“载舟覆舟”、“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唐朝前期形势图,唐朝中期形势图,步辇图 阎立本,二、唐朝主要立法成就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

5、相须而成者也”。 2、重视法律的作用 “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 3、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唐太宗览图禁杖,唐太宗纵囚归狱,(二)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 武德律是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颁行的唐朝第一部正式法典,共12篇,500条。 李渊在当皇帝之前、与各路反王争夺天下之际,曾仿效刘邦“约法三章”,公布“约法十二条”,这算是唐朝法制的开端。 立国以后,又于武德二年制定53条“新格”。因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武德律的制定,只不过是将 开皇律简单的翻版,略加改造而已。,(三)贞观律的制定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以后,于贞观元年即开始着手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法典。此项工作由唐初

6、名臣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主持,花费十余年时间于贞观11年完成,是为贞观律。这部法典亦为12篇,500条。此次对武德律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基本上确立了世代相延的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太宗以后对律典的修订,改动之处有限。,(四)永徽律疏的制定 永徽二年,高宗召集官员对贞观律进行小幅度的修正,主要是更改一些地名、名词及避讳用语,是为永徽律。后又考虑到“国家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于是“广招天下解律人”,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注解,于永徽四年作成“律疏”,合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共有12篇,502条。在元朝以后,永徽律疏被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法典中最早的一

7、部,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五)唐六典的制定 唐玄宗时期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官职典籍。其共 30卷,以 “理、政、礼、教、刑、事”六目为体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 (六)关于大中刑律统类 唐玄宗时,曾编纂格式律令事类,对律、令、格、式分门别类。大中刑律统类是晚唐宣宗时期颁布的这种新形式的法典,将处理同一类事务的律、令、格、式等进行综合汇编,称为“刑律统类”。,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

8、公文程式。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四、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共12篇,502条。具体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名例律”, 共57条,是唐律疏议的首篇,也是全律的总则,规定了贯穿全部律条的一些基本精神、通用的原则和术语等。,“名例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五刑:共二十等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

9、,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流刑除流放里程外,至配所居作一年,加役流为三千里居作三年)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关于加刑与减刑的规定: (1)死刑与流刑在减刑中一律作为一个刑等对待 (2)加刑不止死,2、“十恶”制度 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紧随“五刑”之后的是“十恶”。该条“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十恶”重罪具体指: 谋反:谓谋危社稷,实指谋害皇帝;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宫阙; 谋叛:谓背国从伪; 恶逆: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兄、夫、

10、夫之祖父母等; 三谋一恶:最严厉的刑罚;决不待时,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 大不敬:盗大祀神御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 和合御药误不如本方; 造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及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及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丧。,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殴夫等; 不义:谓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等;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按照唐律的规定,凡犯“十恶”者,不仅处刑极重,而且有一系列特殊的规

11、定,如: 犯此十者,“常赦所不原”; 不适用“八议”等特权制度;,3、特权制度 (1)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 宾 特权: 犯死罪,皆条其所坐及应议之状,都堂集议,议定奏裁;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上请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律该八议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官爵五品以上者,犯死罪者可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3)减 七品以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例减一等。 (4)赎 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以及官品得减者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准赎。 (5)官当

12、 五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可当徒刑二年,公罪则可当三年;五品以下者,私罪可当徒一年,公罪当徒二年。 (6)免官 免官和免所居官 清人薛允升评价:唐律“优礼臣下,无微不至”。,4、刑法适用原则 (1)“公罪”与“私罪” 唐律中对官员犯罪,有“公罪”与“私罪”的区别。 “公罪”与“私罪”除在量刑上采不同标准外,在适用“官当”等减免制度上也有差别。 (2)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 按照唐律的规定,凡同财共居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等,有罪可相互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亦可为家长隐瞒。小功以下亲属间的容隐,也可减凡人三等。谋反、谋大逆、谋叛之案不用此律。,(3)老幼犯罪减免

13、刑罚 具体标准是: 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收赎; 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杀人应死者上请, 盗及伤人者收赎,余皆勿论; 年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处刑。 (4)自首减免刑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未发”包括“全未发”和“尚未发”。所谓“全未发 ”是指官司或他人皆无丝毫觉察;“尚未发 ”是指官司虽经按问但尚未举,他人虽欲言告而尚未言告;,遣人代首,及律该容隐者代首(为首),亦罪人自首之法;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 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事发逃亡、越渡津关、私习天文等,不在自首之列。 (5)类推原则(比

14、附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出罪:减轻刑罚的倾向 入罪:加重处罚的倾向,()并合论罚,重罪吸收轻罪 例外,六脏罪(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中,“累科、倍论” () 化外人犯罪 “诸化外人犯罪,其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自相犯者,依法律论 ” ()“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9)通用术语 称“子”者,男女同;称“孙”者,曾、玄同;称“年”者,360日;称“众 ”者,三人以上。,五、唐律的基本精神 (一)维护王权 “严别君臣”是唐律的中心。 死罪约230余条 ,近20%的条款涉及宫廷事务。“十恶”之“谋反”、“

15、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均是以维护绝对皇权为目的。这些条款处刑是全律中最重的。 (二)维护特权 “尊尊之中,寓贵贵之义” 贵贱之别 良贱之分,(三)维护宗法伦理 (1)特殊罪名(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2)亲属相杀伤 (3)亲属相奸与亲属相盗 (四)严于吏治 官吏选拔、任用、考绩、惩处等皆有明确的规则。 官吏的选拔标准:身、言、书、判。 “六赃 ”:强盗赃、窃盗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其中三赃是专门针对官员犯罪的。 不得娶监临女为妻,六、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文明全盛时期的基本法典,其最突出之处在于它的完备性和代表性。主要表现在: 1、从法典编撰形式上看,唐律采用“律疏结合”的形式,体现了当时高超的立法水平。 2、从具体内容上看,唐律的编撰,已经完成了从汉魏晋以来一直持续的“礼法结合”的过程,法律价值判断 “一准乎礼,以礼为出入”。 3、从量刑轻重上看,唐律“宽简适中,得古今之平”。,(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包括制度的和思想的要素,在唐律中均有体现。 2、唐律是一部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的法典。在宋、元、明、清时期,其法制的总体框架、特别是法律的基本精神,都没有超出唐律的范围。 3、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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