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第五讲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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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保险法,谈谈你对保险的认识?,推销员:“你买保险了吗”? 为什么要买保险? 怎么买保险? 保险纠纷如何处理? ,保险法律实务中的主要问题,1、投保人与保险人骗保(虚假理赔、保险诈骗) 2、保险理赔难 3、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不规范等 4、保险合同纠纷,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一、保险和保险法 (一)立法目的、保险概念 1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何谓保险?,2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

2、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法,保险法是以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保险法调整对象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2、保险以保险合同为基础; 3、保险以一可能或不确定的事故或危险的发生为前提和条件。,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狭义) 货物运输保险 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及身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寿保险(生存保险、 死亡保险、 生存死亡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二、 保险法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

3、则 5 1、适用意义 2、 内容 告知 保证:投保人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弃权和禁止反言 例:投保人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能否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二)保险利益原则 1、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成立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 3、适用意义 限制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 4、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例恋爱关系 公路上珍贵植物 为他人买保

4、险例,(三)近因原则 1、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近因的认定方法 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 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处于支配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Case人身保险与近因原则,2006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 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保险公司

5、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0 1、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非要式合同 符合合同 诺成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 (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三)原保险与再保险 28 (四)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

6、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56,(五)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合同 低于 超额保险合同 超过,三 保险相关概念,1、保险标的 2、保险价值 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该支付的金钱数额。 5、保险费 6、保单的现金价值,四、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一)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 18、39

7、41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Case,2005年4月1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李教授到女儿家居住。2006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再后,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

8、教授的儿子。,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一)投保 1、法律性质 2、途径和方法 直接向保险人投保 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 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 其他,(二)承保 1、法律性质 2、保险人审核投保单: 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投保的标的是否合于具体保险险种的承诺范围和投保条件; 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同意承保以及所应适用的保险费率。 (三)保险合同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Case,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20

9、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四)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缔约义务 1、保险人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和提请对

10、方注意的义务 Case:2002年10月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其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事故范围包括心肌梗塞。双方当事人于承保该疾病项下约定的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3项医学指标。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加纳了保险费。2003年3月王某患病,诊断为心肌梗塞。王某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指标,拒赔。于是,王某诉至法院。 鉴定: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某所患疾病是否符合3项医学指标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所患疾病为心肌梗塞,但不同时具备保险合同所列的3项指标。,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16订立

11、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注意点1 无限告知义务与提示告知义务 注意点2 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理解,注意点3 法律后果: 解除权产生: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 a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不赔不退 b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不赔应退,Case,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

12、。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五、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法上原因

13、: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财产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六、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解除权 15、54、50 2、保险人的解除权 :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6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51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告知义务; 49、52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3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 27,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14、;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保守秘密的义务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二年; 人寿保险五年。 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27、52、53、61,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一、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

15、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年龄误报的后果 解除合同 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 保险费的退还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投保人的限制3 保险金的确定34,4、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中止 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 逾期未交保险费已经过一定期间 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 ()保险合同的复效,5、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情形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形 case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case,Case,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

16、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缴费期为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 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 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倍的保险金。 3、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倍的保险金。 back,Case,2005年,李女士以丈夫刘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受益人是李女士,保险期间自2005年4月1日至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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