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教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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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GB/T 19001、GB/T 24001以及GB/T 28001标准中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在其方针中对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承诺,而管理体系中各有关要素必须有效地实现企业的方针。因此整合型管理体系能否保证持续有效地实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整合型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为此建筑安装企业应了解与其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这是建立整合型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认证注册的重要环节和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第一节 概述,一、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 二、主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 律法规介绍,a)法律: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法律的制定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中主席令载明了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定刊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b)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权是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其中国务院令载明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3、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还规定,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c)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分为三种。,第一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其制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并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其制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并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种:较大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

4、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制定权是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制定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并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发布令中一般都载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名称、通过机关、通过日期、生效日期等内容,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

5、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同时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和批准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签署后,应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同时还规定,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e)规定:规定分为两种,第一种:国务院部委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其制定权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同时规定以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

6、标准文本。 第二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其制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同时规定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执法,即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实施,以及实施的途径。 国家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等执法

7、机关遵守各级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司法权,审判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国家检察机关:行使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权,按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犯罪人的法律责任,监督行政机关遵守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权,按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分工规定,行使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遵守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各项规定。 社会团体:宣传普及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知识,参与各种宣传保护活动。 公民个人:按照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赋予公民参与

8、的原则,对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履行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规定职责滥用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对违反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者进行监督、控告和起诉。,3、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责任,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者,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就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情况给予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 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行政责任:违反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损害和损失,但尚未构成

9、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行政制裁一般是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违反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而应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造成了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不合格等危害行为,致命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并已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二、主要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介绍,1、产品质量法 2、环境保护法 3、职业健康安全法规,1、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中国质量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定了

10、经济建设、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方针,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证产品质量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它是一部综合的法律法规。即包括行政法律规范,又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内容上既包括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又包括产品质量责任。 它规定的国家对产品质量所采取的宏观管理措施符合国际惯例。如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措施,都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 它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的科学理论和规范,对产品缺陷造成损失后的民事赔偿问题,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完善、丰富了我国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和保障。 它对惩处违法者体现了严厉制裁的原则,并且有较强的

11、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共6章7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和法律调整范围,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主要规定了国家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的宏观管理和具体监督措施,如国家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同时对检验机构的设置、用户和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标记要求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第四章损害赔偿,主要规定了产品不合格的民事责任及产品造成侵权损害的赔偿问题,包括赔偿的范围、诉讼时效及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2、 第五章罚则,主要规定了有关责任者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执法部门及有关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及本法实施日期。,从上述产品质量法的结构和内容来盾,产品质量法是制定产品单行法的基本依据。对建筑安装企业而言,相应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但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等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方针政策是: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

13、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国家要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保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伪劣产品的运行机制。 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行监查,要采取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

14、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2、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定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保护法既包括基本法、又有大量的单行法。还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2)较强的科学技术法 环境保护涉及到多学科内容,遵循并直接反映社会

15、经济发展规律和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需要采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等各种手段。因此,环境法里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3)全球共同性和地域特殊性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整个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受国界限制,如温室效应的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酸雨、海洋污染、沙漠化、森林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对全球有重大影响的公害,已成为全人类所共同关心,需要世界各国合作的问题,也是各国的共同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地域,如环境敏感地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与一般地区,经济发达的地区与贫穷落后地区自然条件与环境问题所表现出的差异,这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上,其宽严程

16、度会有所不同,应予以区别对待。 (4)广泛的社会性 环境法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要为统治阶段的利益服务,更重要的是,它还要符合全社会和民众的要求,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在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长期性要求上,不仅要对当代人负责,还要对子孙后代负责。不仅要对本地区、本国负责,还要对跨国污染负责。,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方针政策,基本方针: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行可持续 发展战略,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 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促进经济体制 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基本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政策;污染者 负担的政策;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环境法的原则,(1)环境权 (2)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4)协调发展 (5)民众参与,(1)环境权,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环境法中的一条重要理论原则。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人类享有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成果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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