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一审普通程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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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起诉、受理与应诉 第三节审前程序 第四节开庭审理 第五节开庭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一、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界定 二、特征,第一节概述,一、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界定,界定: 一审普通程序是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第一级别审理时普遍适用的一种基础性程序。 概念对比: 一审程序VS二审程序VS再审程序: 普通程序VS简易程序VS特别程序及非讼程序:,二、特征,1、程序规则的完整性: 2、适用的广泛性:,一、起诉 (一)界定 (二)条件 二、受理 (一)界定 (二)审查的内容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应诉,第二节起诉和受理,(一)界定,是指当事人(

2、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包含诉讼请求的起诉状,要求启动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行为。,(二)条件,1、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A、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权利义务主体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3、辖。,2、形式要件:,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 形式要件: A、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B、当事人概况; 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D、证据材料及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09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0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4、)诉讼请求和所根据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及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一)界定,内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程序规则的要求,进而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 受理的标准: A、对内:立案; B、对外: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送达。,(二)审查的内容,1、形式要件是否齐备: 即起诉状的书写是否达到要求,并能够提供充足的信息;如有遗漏或错误,应要求原告补足。 2、实质要件是否具备: 缺乏实质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之后才发现缺乏实质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三)受理的法律效果,诉讼程序的开始: 1、“受理”意味着法院针对特定案件启动审判权,从而

5、排除其他法院或机构对该民事纠纷的管辖;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得以初步确立; 3、诉讼时效中断; 4、审理期限开始计算。,(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第120条: 最高法意见: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违反主管制度:如行政诉讼案件、有仲裁协议、行政程序前置等; 2、违反管辖规则:选择管辖法院错误; 3、违反“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制度; 4、违反对诉权的法定限制: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应予受理的特殊情况: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再

6、次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 2、撤诉后,再次起诉的; 3、起诉、答辩阶段未声明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案件超出仲裁事项范围的;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5、离婚案件,被告单方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6、四费案件,判决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的; 7、起诉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的,应予受理,以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

7、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

8、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0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应诉,(一)界定 应诉,是被告方当事人就原告的起诉及其主张,进行答复,提出异议、承认、反驳、抗辩、反诉等对应主张的诉讼行为。 (二)应诉方式 1、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2、伴随诉讼进程实施对抗性诉讼行为。,三、应诉,(三)应诉内容 1、提出程序性异议; 2、承认、否定、反驳对方事实、法律主张,提出自己的事实、法律

9、主张; 3、提出实体性抗辩; 4、提出反诉; 5、收集、提出对抗性证据资料。,规范依据: 程序事项: 一、法定期间内送达法律文书: 二、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诉讼权利 三、审核诉讼资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 四、接受当事人举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五、追加、变更当事人,通知第三人 六、证据交换程序: 七、其他相关审判程序事项:,第三节审前程序,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3119条: 最高法意见第3246条: 证据规定:,一、法定期间内送达法律文书,1、案件受理通知书; 2、案件应诉通知书; 3、起诉状副本; 4、答辩状副本; 5、举证通知书: 6、诉讼须知;,5、举证通知书:,A、举证责任的分配规

10、则和举证的要求; B、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C、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 D、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E、证据交换程序事项。,六、证据交换程序,界定: 证据交换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相展示证据,就证据提出主张,由法官对证据交换过程进行记录,进而明确案件的“争点”,排除、固定非“争点”事项、证据的程序环节。 程序功能: 1、固定证据; 2、整理争点。,七、其他相关审判程序事项,1、诉讼费用的预收; 2、处理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事项; 3、处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事项;,一、界定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三、法庭笔录 四、案件审结期限,第四节开庭

11、审理,一、界定,开庭审理,指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与下,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裁判或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二、开庭审理的程序,(一)庭审前的准备 (二)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合议庭评议 (六)宣告判决,(一)庭审前的准备,1、确定案件庭审方式: 公开与否; 2、发出开庭通知: 三日前,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 3、发布开庭公告: 公开审理的案件:三日前,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由等开庭审理信息;,(二)宣布开庭,1、查明到庭程序主体、宣布法庭纪律: 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12、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核对程序主体身份、宣布开庭: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法庭调查,界定: 法庭调查,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证据材料、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核、认定的诉讼活动。 基本流程: 1、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四)法庭辩论,界定: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向法庭阐明观点、申明理由的活动。 基本流程: 1、原告及其诉

13、讼代理人;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4、相互辩论; 5、辩论终结:审判长依次征询最后意见; 6、试行调解。,(五)合议庭评议,界定: 合议庭评议是指,法庭辨论结束后,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辨论的情况,对全案证据材料、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作为判决基础的判断结论的程序环节。 参与主体: 审判组织成员、书记员。 评议形式: 不公开。,(六)宣告判决,两种形式: 1、当庭宣判: 10日内发送判决书; 2、择日宣判: 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三、法庭笔录,界定: 又称为庭审笔录,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专职书记员对法庭审理

14、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 庭审笔录应当公开: 、当庭宣读; 、允许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5日内查阅。,四、案件审结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四、案件审结期限,第146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四、案件审结期限,第159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

15、裁定。”,四、案件审结期限,最高法意见第164条: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一、撤诉 二、延期审理 三、诉讼中止 四、缺席判决 五、诉讼终结,第五节开庭审理特殊情况处理,一、撤诉,(一)撤诉的概念和分类 (二)撤诉的法律效力 (三)撤诉行为法律效力的相对性,(一)撤诉的概念和分类,界定: 撤诉是指,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已经受理的诉予以撤销,从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基本类别: 1、申请撤诉:明示撤诉

16、2、视同撤诉:默示撤诉,1、申请撤诉:明示撤诉,界定: 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实体判决以前,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程序要求: A、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书面、口头; B、真实意愿; C、法定期间; D、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视同撤诉:默示撤诉,界定: 是指虽然当事人没有提出明确的撤诉申请,但诉讼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法院推定当事人有撤诉意愿,所作出的程序处理。 法定情形: A、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原告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 C、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也未批准其缓交或免交的。,(二)撤诉的法律效力,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三)撤诉法律效力的相对性,界定: 撤诉只对特定、单一诉发生效力。 具体表现: 1、本诉与反诉; 2、本诉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的诉;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撤诉。,二、延期审理,界定:民诉法第132条 指法定情形出现时,法院把既定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 法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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