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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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报告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景。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3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

2、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景,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3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经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3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

3、,096、18元;其中: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景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3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

4、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4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向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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