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航公司案(2020年8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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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两航公司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夕,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往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宣布起义并准备将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2月12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买给两个美国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移交飞机时,该公司的中国职员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

2、给民用航空公司。于是民用航空公司起诉至香港最高法院,请求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他们。香港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香港上诉法院,同样被驳回,于是又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给香港最高法院发出了一道枢密院令,以在香港启德机场上的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且关于这些飞机的诉讼,即使这案件中的被告为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该法令还规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并于最终判决后执行法院判决。司法委员会不顾中国反对,准予原告上诉,并于1952年7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将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诉讼双

3、方的理由:(1)第一次诉讼:美国民用航空公司认为:交易有效,中央航空公司应该根据自己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买卖合约交付飞机。香港最高法院认为: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因为国民党政府1949年12月12日的地位已使它不能有效地进行这笔交易,它已经没有这个权力;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承认的溯及力已使这批飞机在出买时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财产,国民党政府无权进行这笔交易。香港的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并认为出售飞机违反已确定的连续原则。法官的附带意见指出:“新政府应继承旧政府的历有权利,除非旧政府成员的行为是越权或是作为受

4、托人对国家的不忠诚行为,并且是为一个外国和不适当的目的。” 审判法官还认为,那时联合王国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销对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种出卖只不过是为了防止这些飞机落人共产党政府手中的一个策略而已。(2)第二次诉讼:枢密院认为:本案中应解决的是溯及效力的问题,同时也通过判定原告被告的行为是否有溯及效力来推翻香港最高法院(其实也属于英国司法体系中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对此委员会指出,承认发生溯及效力,首先必须是对随后成为法律上的政府的事实政府的有效行为,并且不是对前法律上的政府的无效行为。对于一个新政府的法律承认,承认的溯及力能使一个后来获得法律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有效,不能使前一个法律上的政府的行

5、为无效 国民党政府的交易行为有效:在英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前,仍继续承认前国民党政府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所有法院都知道英国政府承认共产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是在1950年1月5日午夜。虽然在1949年10月1日起该政府已在国民党失去控制的中国领土上成立,但英国政府在1950年1月6日前未宣布或通知它承认这个政府为中国事实上的政府。而它依然承认国民党政府为中国的法律上的政府。所以飞机出卖时国民党政府依然有资格出卖在它控制下的且属于它的资产。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个机构,因此出售的飞机的所有权属于国民政府。本案所涉40架飞机是在国民党政府仍然是法律上的政府时买给美国民用航

6、空公司的。这笔交易的效力应按交易成立时的情况判断,不能以后来发生的情况判断。而且,国民党政府出卖飞机的行为比起它在中国的某一个地方进行一种破坏行为,应该被认为没有什么违法和不适当,一个政府出卖它的动产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那些推测的政治利益问题。 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的行为无效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溯及力必须限于该政府所控制的领土内所作的行为。本案涉及在香港(而在当时香港还不是中国领土)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出售时是属于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无论对那批飞机的实际控制程度如何,那种控制是违反香港法院的禁令的。因为按照1949年11月4日的香港法令规定,任何人代表

7、外国权力,包括代表外国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政府行事,必须得到总督的同意。航空公司的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香港总督的同意,因此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控制飞机的人的行为就不能作为追溯力原则的根据。根据本案的事实,中央人民政府对这批飞机没有优先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也不能根据实际占有而取得这个权力,因此不存在溯及效力的基础。溯及力原则与通过占有取得管辖权的政府的行为有关,但不包括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事件发展: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本案判决的当日午夜(1952年7月28日),香港英国政府竞出动武装警察劫夺了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全部留港资产,包括40架飞机在内。分析: 一、关于承认:本案主要涉及在发生政

8、府继承的情况下,法律上承认的效果问题。一般认为,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溯及的效果。也就是说,现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该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因此,新国家或新政府在未被承认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承认国应予以承认。我国政府自成立之时起就宣布,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方,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然都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而且,在本案件发生之前和之后,我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央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为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既然英国在1950年初正式承认我国,这种承认的效果就溯及于承认在我国政府未被英国正式承认前所作关于中国国家财产的法令和声明有效。这就意味着,英国承认的后果应该导致它承认在香港的40架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前国民党政府无权处置该财产。二、关于溯及力:英国枢密院将承认的溯及力限于对我国政府实际控制领土内的财产的行为,这是对溯及力原则的歪曲。三、关于所有者:英国枢密院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将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说成是前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总之,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它自然遭致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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