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外汇汇率}国际贸易管理与外汇管理知识分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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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政策解读,2020/8/3,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 企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部分 政策法规解读 第四部分 异地办理业务的规定,2,2020/8/3,3,2020/8/3,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

2、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4,2020/8/3,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三部门联合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四、调整出

3、口报关流程 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5,2020/8/3,6,2020/8/3,第二部分 改革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企业 金融机构,7,2020/8/3,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企业应当确保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与合规性,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

4、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8,2020/8/3,9,2020/8/3,金融机构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第三,凭登记表办理C类企业等贸易外汇收支; 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和材料。,10,2020/8/3,11,2020/8/3,第三部分 政策法规解读,一、企业主体管理 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三、贸易外汇收支的登记管理 四、电子数据核查 五、企业报告管理 六、企业分类管理 七、其他

5、条款,12,2020/8/3,企业主体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

6、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13,2020/8/3,企业主体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所需材料 第四条保税区企业列入名录的程序 第五条名录变更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办理名录注销的法定情况 第七条外汇局可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 第八条新企业辅导期管理要求 第九条名录发布及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14,2020/8/3,专题: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主体监管整体框架 将区内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区内企业签署确认书。 对区内企业的整体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专项监测,扩大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的范畴。 区内企业暂不纳入分

7、类管理。对区内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结售汇的银行审核,维持现行管理不变。 进一步协商海关传输保税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电子数据。在此基础上研究将区内企业纳入总量核查与分类管理。,15,2020/8/3,16,2020/8/3,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目标与内容: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 主体分类管理 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17,2020/8/3,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18,2020/8/

8、3,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 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 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 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退汇审核,19,2020/8/3,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20,2020/8/3,

9、三、贸易外汇收支的登记管理,目标与内容 主体分类管理措施 事前风险控制:改革后最主要的事前管理手段,21,2020/8/3,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流程说明,登记类别 C类企业 B类企业超额度 其他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其他业务登记 办理登记的业务环节 单证审核要求:单证种类、审核原则 登记表签发(修改/撤销),22,2020/8/3,23,2020/8/3,企业登记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

10、、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24,2020/8/3,企业登记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确立登记业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管理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明确B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种类 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登记单证审查,25,2020/8/3,四、电子数据核查,常态管理作为分类管理措施,加强B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事前审核 内容:总量额度、逐笔扣减 特点 实现系统整合,提高核查效率 针对B类企业,减轻正常企业负担 总量额度

11、管理,简化审核流程,26,2020/8/3,27,2020/8/3,28,2020/8/3,电子数据核查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和对象 第五十条形成可收汇、可付汇额度的规则 第五十一条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的时点 第五十二条B类企业额度耗尽的救济措施 第五十三条B类企业代理业务纳入电子数据核查,29,2020/8/3,五、企业报告管理,目标与内容: 及时的沟通平台:业务特殊性、突发情况 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和管理

12、的基础 提高总量筛选精度,30,2020/8/3,31,2020/8/3,企业报告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32,2020/8/3,企业报告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

13、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 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 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33,2020/8/3,六、企业分类管理,目标与内容 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 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实现数据综合利用 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34,2020/8/3,35,2020/8/3,企业分类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

14、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 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36,2020/8/3,企业分类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

15、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37,2020/8/3,企业分类管理法条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分类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A类企业标准 第四十条 B类企业标准 第四十一条C类企业标准 第四十二条分类结论告知与异议处理

16、 第四十三条分类名单发布 第四十四条分类监管有效期 第四十五条B/C类企业到期评估及分类动态调整 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 第四十八条B/C类企业存放境外业务限制,38,2020/8/3,七、其他条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可兑换原则 第三条企业真实性义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审核责任 第五条外汇局管理职责 第六条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分类管理 第八条贸易信贷管理 第九条国际收支保障条款。,39,2020/8/3,七、其他条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附则 第三十条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外汇局管理内容相机调整 第三十二条保税区企业法规适用 第三十三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法规适用 第三十四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法规依据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离岸账户、境内机构境外账户 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法规效力,40,2020/8/3,七、其他条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罚则 第五十四条明确处罚对象和处罚依据 第五十五条企业逃汇处罚(主要针对代理项下) 第五十六条企业违法收结汇处罚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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