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年8月离线《小学课程与教学论》期末试卷A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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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课程与教学论期末考试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3题,计30分)1课程答: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为了实现培养目标而开设的学科及其目的、内容、范围、课程活动、进程等的总和,它主要体现在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科书之中。2.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答:课程标准是规定某一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的 教学指导性文件。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相比,在课程的基本理念、课程目标、 课程实施建议等几部分阐述的详细、明确,特别是提出了面向全体学生的学习 基本要求。3. 学习方式答:学习方式是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时基本的行为和认知的取向,它不是指具体的学习策略和方法,而是学生在自主性、探究性和合作性方面

2、的基本特征。二、简答(每题10分,共3题,计30分)1 简述有效教学的三个考量指标。答:根据学生学习有效性的三个考量指标。学习速度:学习特定内容所花费 的时间;学习结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获得的进步或取得的成 绩;学习体验:所伴随或发生的心理感受。主要是通过教师在一种先进教学 理念指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之后,使学生获得具体的进步或发展。2. 简述对“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总体框架的理解。答: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以科学性、时代性和民族性为基本原则,以 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分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 综合表现为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

3、实践创新 六大素养,具体细化为国家认同等十八个基本要点。3. 如何建立师生共同发展的教学关系?答:(1)民主平等是基石:我认为良好的师生关系,首先应该是民主的,平等的,只有这样,师生之间才会有对话的可能,亦或是,平等的,真正的对话。如果总是以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来面对,效果往往不佳。(2)互相尊重是条件:师生之间始终应当是互相尊重的,因为每个人都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在世上的。若想被人尊重,首先要尊重别人,这不仅是为师之道,更是为人之道。(3)爱是一切的润滑剂:爱是一切矛盾的契合点,是一切的润滑剂,心中有爱,你才会学会感激,学会耐心,学会聆听。也正是因为学生能感受到教师深深的爱,他才会从心底生发出

4、崇敬之意,只有这样,才是一切师生良好关系的出发点。三、 材料分析题(每题40分,共1题,计40分)阅读“第十名现象” ,谈谈什么样的教育是成功的教育,什么样的学生是好学生周武是杭州市天长小学多年的班主任。在一次学生毕业20周年的聚会中,他惊异地发现,一些业绩较为突出的同学,在小学时期大都是学习成绩不够显眼的学生;相反,当年老师们很喜欢的几个尖子生却大都业绩平平。这种反差让周武陷入了久久的深思:为什么尖子生没有按照当初的预想发展下去,而一些不起眼的学生长大后竟能脱颖而出呢?于是,他开始了一项关于该校小学毕业生成长经历的跟踪调查。十年的调查中他发现了这样的规律:在实行百分制的情况下,在小学期间前几

5、名的“尖子”在升入初中、高中、大学(乃至工作之后)有相当一部分会“淡出”优秀行列,而许多名列第十名左右的学生在后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竟很出人意料地表现出色。周武将这一现象称为“第十名现象”。这是为什么呢?周武在充分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发现:在过去,学校的老师和家长往往很单纯地用语文、数学成绩给孩子们排名。而家长们则督促、强迫孩子挤进前几,搞得他们压力很大。这使他们在培养兴趣爱好、拓宽知识面、发展个性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约制,反而束缚了他们智力的发展。又因为他们都是听话的“好孩子”,一些好的个性也会被束缚。另外,老师们“抓两头,带中间”的教学方法,使这些尖子生在学习上很容易得到老师的“关照”,从而削弱了

6、他们的学习上的独立性。因此后来就不适应中学相对较为“松散”的教学方法,从而“淡出”优秀行列。与此相反,第十名左右的学生虽然成绩不是最优秀的,但是较活泼,灵活性强,学得较为轻松,兴趣广泛,老师不大注意这些学生,因此其学习的独立能力较强,有很大的潜力。另外,这些学生没有保住“前三名”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在健康的心态中学习。这是他们有“后劲”,进步和成才概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周武说:“这种尖子生与第十名的差别,实际上就是用10分力气得了9分收获与用5分力气得了8分收获的差别。相比之下,后者分数低,但论潜力和能力,自然要胜过前者”答:发现学习最好的学生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未必走得最成功,而学习成绩在班里排在

7、第十名左右的学生,后来在工作上的成就比较高,被称为“第十名现象”。为什么会出现“第十名现象”呢?在追寻其原因之前,我们不妨先来审视一下考试制度。现在的考试考查的多是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事实上,人的潜能是多方面的,如人际沟通能力、领导管理能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等在考试中都难以得到体现,而这些能力对一个人的事业成功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我们考试考出来的“第一名”,综合能力并不一定是最强的。我们通常说的“智力”往往都是指智商,实际上这是一种狭隘的认识。人的智力是多元化的,它表现在各个方面。比如方某,他的学习成绩好,可以说是智商高,但在实际生活中他表现出来的成功智力却比较低。所谓成功智力,是指

8、有关生活技能、工作能力的智商,它决定着人们对生活事件的判断、评估,解决实际生活中问题的能力,还关系着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这些虽然不是学习中能够表现出来的,但却是现实生活中所必需的。一般说来,“第十名”具有较好的智商,同时又不是死读书,在学习的空暇能够发展成功智力,所以他们能够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取得成功。有幸的是,成功智力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培养的。平时可以尝试多接触一些新鲜事物,提升自己对事件的判断力;尝试从事一些从未做过的行业,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强创造力和想象力。以下内容可以删除: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从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而来。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契约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一直延续

9、至今。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要求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需求增大。因为,在工业、机械制造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模式下,固定用工制度、长期就业合同是主流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但随着商业、服务业的不断扩大,简单、统一的传统就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身需求,取而代之的应是形式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就应运而生。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来雇佣非核心员工,弹性用工能够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追逐利益最大化。“企业想要更好的迎接全

10、球化带来的巨大的挑战,人力资源的运用必须要有弹性,也就是劳动弹性化。”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多的人认为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人们不再愿意从事那种传统的束缚于单位的就业形式,而更愿意寻找一种适合自己意愿的、满足自己爱好的、更加自由的就业方式,从而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和空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个人的价值,近年来兴起的SOHO一族就是典型例证。SOHO是Small Office Home Office(小办公室、居家办公室)的缩写,它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家或小型场所为办公室而从事工作的小型事业体(个体户)。SOHO代表了一种自由的

11、新型就业方式,其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自由,收入高低也不确定,特别适合与高新科技、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如软件程序员、网络工程师、记者、编辑、自由撰稿人、音乐制作人、广告工作者、咨询师等。 非标准劳动关系面对的挑战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产物。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传统的僵化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太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便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机会等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

12、杂化格局。非标准劳动关系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对原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适用和劳动主体方面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主要以标准劳动关系为主,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被排斥在基本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此外,我国劳动法主要覆盖的是传统行业的劳动者,范围狭窄。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中有些是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如劳动者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等,但还有很多人被排斥在这两部法律的调整之外,如家政人员等。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

13、调整的现状要求劳动主体适用范围必须扩大。 2.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不能是个人。但是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领域,用人的一方有可能是个人、家庭和自营经济实体等。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很长时间以来,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与用人方之间仅被视为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民事权益问题,按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实际上,无论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都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工作,并以此获得用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的劳动报酬或

14、者经营收入。因此,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放在劳动关系调整之外不符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容易导致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丧失本该享有的劳动权利。 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处理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全面,它包括了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除法定的劳动标准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护原则和接触劳动关系的补偿原则等。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仅受私法的调整,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如出现劳动中的人身伤害,只能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但实际上,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两种关系中间的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且劳动的目的都是生产过程和获得劳动报酬,而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具有从属性,雇员接受雇主的指挥、管理和监督,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因此,如果直接用雇佣关系的原则来调整一些非标准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劳动法宗旨。 4.社会保障方面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核心所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宪法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都是按照标准就业的特点设计运作的,包括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等。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为基础,而这种制度不完全适合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特点。比如社会保险的转移由于各地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不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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