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46章犯罪与犯罪构成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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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本章内容:本章两节内容,包括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理论。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法中犯罪的概念;深刻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基本要件及意义。以期对犯罪总论的基本理论有初步的掌握。 重点难点:我国犯罪的概念;犯罪的三个特征;犯罪构成的理论。,第一节 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即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的具体概念。 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2、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即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阐明犯罪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混合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犯罪的确证犯罪事实犯罪构成, 费尔巴哈把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使用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贝林格:任何犯罪成立的六个

3、条件:行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是有责的;行为有相应处罚的规定;行为具备处罚的条件。 迈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归责性。 麦兹格:行为、违法、责任。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包括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 犯罪客体,本章内容:本章介绍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客体的概念;类型;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理解不同分类的犯罪客体的作用;掌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重点难点: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

5、害的社会关系。(有些将犯罪客体定义为法益、权利。)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 物质关系-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非物质关系-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刑法保护,但并不能因此称之为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危害时,才能称之为犯罪客体。,刑法中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方式: A:明确揭示犯罪客体:如背叛国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B: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如强奸罪。 D:指

6、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其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 系即为客体:如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E:描述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揭示客体:如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刑法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为分十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

7、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根据客体的单复性(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某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又分为: 主要客体:侵害程度较严重,刑法重点保护,决定该犯罪性质。 次要客体:侵害程度较轻,刑法一般保护,对定罪量刑有决定作用。 随机客体:由于机遇而出现,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物质性客体: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等。

8、非物质性客体: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涵义: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本章内容:犯罪客观方面

9、概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特征和要件;理解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根据;理解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地位;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意义。 重点难点: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概念;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果关系的意义。,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一、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 四、成立犯罪

10、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也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唯一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选择要件 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选择要件,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 最广义的行为,泛指

11、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 广义的行为,指犯罪行为。 狭义的行为,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 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三)言论能否治罪 关键在于言论是思想还是行为,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一)作为:不当为而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只能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 实

12、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 (2)利用物质性工具 (3)利用自然力 (4)利用动物 (5)利用他人,(二)不作为:当为而不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四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遗弃罪;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玩忽职守罪;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雇的保姆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运输毒品车辆倾翻,司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第三节 危害

13、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危害结果: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危害结果: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又分为有形的、可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特征: A:客观性; B:因果性; C:侵害性; D: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A: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B: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 非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 C:直接结果:由

14、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 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等,研究其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但没有因果关系必然无刑事责任。,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时间、地点、方法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所以很大程度上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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