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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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本章包括以下四节: 第一节税务管理 第二节税款征收 第三节税务检查 第四节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内容,税务管理的相关日期、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款追征、税款退还、实施相关税收征收措施的审批权限、偷税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本章难点内容,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税务管理,本节包括以下四个问题: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纳税申报,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 ) 开业登记 1、概念: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

2、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 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 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件。,3、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 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 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 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3)银行

3、账号证明 ;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 件 ;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另外 , 属于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企业 , 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 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二)变更登记 1、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 务登 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

4、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 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 交下列证件: (l)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 ;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三 ) 停业、复业登记 1、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 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 理。 2、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例 1】 李某1

5、999年8月领取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经营商品零售,同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02年6月因在外地工作的女儿生病需照顾申请停止3个月,但3个月期满李某未办理复业登记,也未申请延期停业,虽正式恢复经营但对停止前剩余的商品不间断的在销售。李某的销售行为是否应补缴应纳税款?,【解析】 李某的行为应视为已经恢复经营 , 应依法办理税务的复业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对已有的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申报,补缴应纳税款。,( 四 ) 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 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

6、终 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3、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 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 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 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

7、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 六 ) 登记核查 该部分做一般性了解 税务登记管理时间表,二、账簿、凭证管理,(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 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 和办理账务;如果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订可 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 记簿。,3、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也必须按 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8、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 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4、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 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应建立复式账,其 他业户建立简易账。业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 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5、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 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但该类业户必须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登记薄,并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6、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账簿。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

9、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电子计算 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以视同会计账簿,但是 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纳税人账簿设置比较表,( 二 ) 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 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 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三 ) 会计档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账簿、会计 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 存10年。,三、发票管理和使用,(

10、 一 ) 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 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分别 由省级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2、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未 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祥和发票 版面印刷的要求,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 ) 发票的领购 临时到外地(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 ,下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外地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

11、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 )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该部分内容重点掌握: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 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即可。 ( 四 ) 发票的检查 该部份内容仅作一般性了解。,四、纳税申报,( 一 ) 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 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 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 办

12、理。 ( 二 ) 纳税申报的内容 该部份内容仅作一般性了解。,( 三 ) 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直接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 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 ( 四 ) 纳税申报的时限 该部份内容仅作一般性了解。,第二节 税款征收,本节包括以下两个问题: 一、税款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一、税款征收方式,我国的税款征收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一)查账征收 1、概念: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2、程序:由纳税人在规定

13、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报表,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3、适用对象:掌握税收法律法规 , 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 , 能够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 )查定征收 1、概念: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 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 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 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2、适用对象: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 人。 ( 三 ) 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

14、的高税 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 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四 ) 定期定额征收 1、概念: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 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 额( 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 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2、程序: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3、适用对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 五 ) 其他征收方式 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15、、邮寄申 报纳税等。,税款征收方式比较表,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 ) 加收滞纳金 1、适用:纳税人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 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 纳金。 2、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 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3、延期纳税的规定: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

16、批准的期限内,不加 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 满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特殊困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短期资金困难: 水、火、风、雹、 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 灾害; 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 劫等意外事故; 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影响; 短期货款拖欠。,( 二 ) 核定应纳税额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 税额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用凭证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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