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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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法 规,顾丽媛 18396093500,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工程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协作关系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熟悉),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概述,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熟悉),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概述,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 免除、确认、计划、撤销,规

2、范指导建设行为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了解),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同性,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复杂性,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技术法规,(了解),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掌握),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具有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体,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注意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

4、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如建筑材料等。,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专有技术、工程设计等。,法律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客体,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工

5、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 建设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建设义务 建设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 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 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7 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 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 2.客体:

6、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但这些客观现象必须经法律规范确定。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行为: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和产生法律后果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如主动和人签合同),(熟悉),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

7、义务关系。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法律关系中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2)客体变更 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3)内容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主客体不变,内容变更,变现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消灭 (2)协议消灭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消灭,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8、1.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代理的种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口头形式委托、书面形式委托,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注意法定代理的特点是“法定”,具体表现为代理关系是法定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

9、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当事人的意志对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不起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10、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3.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2)

1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合同法4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后,无权代理便产生了与合法的代理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指“被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

12、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在无权代理活动中,无权代理行为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催告权和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人在作出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向“被代理人”催告,催问他对上述行为是追认有效还是拒绝追认,并限期作出答复。如果“被代理人”在限期内未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无权代理行为人还享有撤回权,即向“被代理人”提出撤回以前曾作出的“代理”表示的法律行为。但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了其所作的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若该行为人已经行使撤回权,则“被代理人”就不能行使追认权。,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

13、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前提:无权代理 后果:代理有效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权的终止(P12) (1)委托代理的终止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4. 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王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营业务是对外租赁建筑机械。2005 年

14、3月8日,王某委托李某去购买一台压路机。于是,李某启程 去压路机的生产厂家。王某在等待中由于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由于王某去世的时候身边没有人,三天后,在外工作的儿子回 家才发现父亲已经去世。此时,李某已经购买了王某委托购买 的压路机。李某回到王某的家中,向王某的儿子说明了购买压 路机的事宜。但是,王某的儿子以父亲已经于签订购买压路机 的合同之前就去世了。他与李某的委托代理终止,李某要自行 为购买压路机承担责任。 王某的儿子的说法正确吗?,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 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事实上,被

15、代理人死 亡不一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 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其利益继续完成的.,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由民法规定,由特

16、别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熟悉),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原因条件 时间条件,(掌握),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003年3月1日,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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