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制定方法}新编经济法讲义五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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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 典型的具体合同,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合同法的法定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一般是双方行为 2.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诺成合同与实

2、践合同 (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四)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3、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4、。 (2)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3)该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从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依法丧失法律效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 1.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4)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生效 3.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1.有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2.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3.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订立阶段。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

6、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 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

7、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失的存在 2.有缔约过失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依法

8、成立之后,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是法律问题。 二者具体关系主要有:,(1)成立生效。 (2)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3)附条件生效。 (4)附期限生效。 二、效力不确定合同 (一)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不确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

9、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二)效力不确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 (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二)越权行为 越权行为也叫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越权行为有效。 四、无效合同和免责条款无效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成立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2.在订

11、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结合无效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成立时起无效。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指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定 (一)补缺性规定的必要性 (二)补缺

12、性规定的内容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13、;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合同须是双务合同; (2)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3)债务须均已届清偿期;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

14、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或者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如下: (1)合同须是双务合同; (2)明确约定履行先后顺序;,(3)须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先为履行,在后履行方难以作出对待履行以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须是双务合同; (2)明确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3)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

15、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6、: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分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专题一 担保概述 专题二 保证 专题三 抵押 专题四 质押 专题五留置 专题六定金,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担保的概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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