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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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流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履行与解除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国际贸易法的体系结构,买卖 国际货物贸易 运输 保险 国际 国际技术贸易 结算(支付) 贸易法 国际服务贸易,(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种类,(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种类,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交易复杂性 风险性 政治影响性 流程复杂性,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实务流程,(一)出口货物贸易的实务流程 1、市场调查查明供需情况 2、信用调查查明信用情况 3、邀约邀请报价 4、申领出口许可并办理配额 5、合同条款磋商,6、催证货款保证 7、银行通知出口商保证付款 8、出口

2、商审证与改证验证 9、备货及出口货物的检疫、检验 (注意检疫检验的范围、环节、机构) 10、办理原产地证明 11、租船或订舱或办理其他运输手续( CIF CFR ),12、投保货物运输保险(CIF CIP) 13、办理报关与装船 14、办理结证议付、取得货款 (注意议付时需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即货运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提单及运单和保单shipping documents),(二)进口货物贸易的实务流程 1、市场调查 2、订立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 3、开立信用证及办理付款事宜 4、租船订舱( FOB) 5、办理保险( FOB CFR),6、付款赎单 7、验收并检验货物(索赔) 8、报送

3、提货(海关的变卖权 3个月),四、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法规范,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制定 1988年1月日生效) (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版本) (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 1936年由国际商会编纂,后经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和2010年多次修改,最新文本为2010年文本,五、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

4、律体系,1、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 2、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 3、合同法(1999年通过),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说明:本节内容以CISG为主线进行介绍,公约第二部分 合同法第二章,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要,(一)基本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公约CISG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判断国际性的标准 确定国际因素依公约的规定,案例分析,情况一:A公司是美国公司,在美国及越南均设有子公司。B公司是日本公

5、司,在日本及越南均设有子公司。A、B公司在日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越南的子公司向A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供货。 此时,营业地怎么确定? 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是哪儿?,情况二:双方在日本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越南公司向A公司越南公司供货。 营业地怎么确定? 此时,应否适用CISG?,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 的合同可否适用公约案,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

6、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是双务有偿合同 2、国际性 3、标的物的特定性(有形动产)* (注意不能适用公约调整的货物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采营业地标准) 2、适用于公约的成员国 3、货物买卖 说明: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不适用 CISG ,公约不适用的范围,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交易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由拍卖方

7、式进行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货物交付方式的特殊性 货交承运人,5、单据与货物 可分离性 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承运人见单交货,6、保险的必要性 买卖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保险 7、货款支付的特殊性 通过银行收付货款 8、争议解决方式、地点的可选择性 当事人选择优先原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重点: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合同的要约 要约(offer): 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 (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 建议。,要约的构成 公约第14条: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8、”,要约成立的三个要件,1、向特定人发出 相对人是具体、特定的,例外:公约第14条第2款:“但如该项意思符合发价的其他要求,且提议人明确表示其提议是作为一项发价提出来的,则亦可视为一项发价。” (如在广告中明确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内容“十分确定”是指: 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公约第14条第1款),3、要约人必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 而受约束的意思。 要约条件中没有任何保留, 否则只能是要约邀请,如: “兹发盘中国茶叶WW级100M/T,CIF伦敦500英镑,7月份

9、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8日复到有效。”,案例分析,英国某药品制造商甲刊载一则广告,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然染上流行感冒,可获得100英镑,并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某某银行,以示诚意。”法国购药人乙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照说明书指示服用,但仍然染上流行感冒,于是向甲追讨100英镑。甲申辩,该广告是向不特定公众提出,因而不是要约,相关内容不成立。(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4、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送达生效原则(公约第15条) 指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但是,要约可以撤

10、销或撤回,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撤回的条件 1、要约在送达被要约人之前,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 因此,要约的撤回必须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的条件 1、要约已送达被要约人 2、要约已经生效 3、撤销通知必须于被要约人发出 接受通知之前送达 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公约第16条、合同法第19条 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要约的失效 因拒绝而失效 因反要约而失效 因过期而失效,案例分析,甲公

11、司于6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规定承诺的期限到7月1日止,乙公司于6月12日收到上述要约后,于6月14日以电报通知甲公司拒绝其要约,如甲公司6月15日收到此项拒绝电报,则该要约于6月15日起 即失效。 如果后来乙公司又改变主意,于6月20日以电传通知甲公司表示接受其要约,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合同能否成立? 乙公司的行为应视为什么性质?,合同的承诺(接受),承诺(acceptance):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某种行为作出,但缄默和不行动不等于承诺(公约第18条第1款) 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承诺成立的条件,由受要约人作出 不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 送达

12、要约人 (通知、行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邮生效 大陆法系送达生效 公约送达生效 (第18条第2款) 合同法到达生效(第26条),对要约的实质内容变更,公约第19条第3款: 1、货物价格 2、付款 3、货物质量和数量 4、交货地点和时间 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6、解决争端等的方法,美国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案,198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

13、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B7月22日电。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其要求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

14、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A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结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问题: 1、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2、A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B的损失? 争议焦点: B7月22日的回电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分析,公约第19条第1款: 一项附加条件的承诺,原则上应视为一项拒绝,并成为一项反要约。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是无条件的,但书,公约第19条第2款:“对附加条件的承诺,如果所附加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要约的条件,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仍然构成承诺,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结论

15、,B所附加的条件均不属于公约第19条第(3)款中所列举的“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从而使A承担了一项义务。除非A不过分迟延地提出反对;如果A不提出反对,则合同成立。 A应当履行合同,逾期承诺,公约第21条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承诺的撤回,公约第22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两种情形: 1、

16、撤回通知于接受送达要约人之前到达 2、撤回通知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 但,接受不可撤销,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1、不要求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2、承诺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 3、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以确认书签字为准; 4、对实质内容变更的认定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必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商品交付 交付义务 一、 卖方 单据交付* 义务 瑕疵担保 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一)交货义务,1、关于交货地点的确认: 公约3133条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地点交货,(2)合同无约定的分为三种情况: A 涉及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物的交付地点在该物所在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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