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讲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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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学习目标】 了解破产基本理论,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等。 理解管理人制度。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权、会议制度,和解整顿程序等。 掌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构成与计算等基本内容。,案例,新华视点:企业破产法给我们带来什么 新华网北京月日电(“新华视点”记者张晓松 齐中熙 刘铮 刘晓莉)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从年起草,历经年多次修改,终于“破茧而出”。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将会给企业职工、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带来什么

2、影响?记者在第一时间对他们进行了采访。,一、企业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北京邮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现在,我们公司效益不错,但将来要是不行了,工资发不下来了怎么办?”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 2、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破产宣告后,破产 人为企业法人的,将终结其商事经营活动,并使其丧失

4、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 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略)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略)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略)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 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6、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7、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程序的 受理阶段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横贯三个程序,使用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

8、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 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发生数量确定编入管理人名 册的人数。并在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 根据指

9、定管理人规定,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三)管理人的报酬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 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 100 万元(含本数,下同) 的,在 12以下确定;(2)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 定;(3)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4)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5)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 部分,在 3以下确定;(6)超过 1 亿元至 5 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7)超过 5 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

10、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 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 上述比例在 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 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略),.,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一)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

11、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 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对无效行为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 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 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12、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三、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

13、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四、抵销权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 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 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

14、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

15、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是,它们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

16、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仍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受偿的权利。不过专为设有担保权的特定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如担保财产的拍卖费用、维护费用等,可以从担保财产的变价款中支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五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 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 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 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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