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买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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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买卖法,一个主要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1980) 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简介,背景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简称CISG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Vienna)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

2、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6年3月6日,公约共有67个缔约国。,公约的适用范围,一、主体范围 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二、销售范围(货物销售)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

3、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

4、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

5、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六、公约的任意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

6、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七、公约的保留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是,在公约所允许的范围内,某个缔约国也可以在加入公约时声明它不受条约的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这便是条约的保留。经声明保留的条款,对于声明保留的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按照公约第98条的规定,除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主要有: 1根据公约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做出保留。 2. 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规定(第

7、1条第1款b项)进行保留。 3公约的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即缔约国可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中国的保留 “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1条第()款()项和第11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除其他条款外,合

8、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案例:公约的适用范围,【参考答案】 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 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国内经济关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9、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简言之就是合意),这要经过“要约(发价)”与“承诺(接受)”的过程。 1、发价(要约) (1)发价的含义。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此意思表示的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2)发价的构成:发价要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

10、发价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三是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 亦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担卖方或买方全部义务。,(3)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如发价人撤回发价,发价不产生效力。 发价的撤回。 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随时把它撤回,使发价不发生效力。撤回通知必须在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发价效力消

11、灭的几种情形: (1)被发价人拒绝发价或在表示接受时,对发价的条件作出实质性变更; (2)发价定有有效期的,期间已过; (3)发价人撤销发价。,实质性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实质性变更发价的条件,构成“还价”,即新的发价或通常所说的“反要约”,不构成对发价的接受。 如果变更并非实质性的,那么除非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发价的撤销。 发价生效后,发价人可以撤销发价,但是撤销通知必须在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

12、被发价人。 但在两种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一是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二是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比较:发价的撤回和撤销。,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 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万美元,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 然卖方A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将该批钢材卖该另一英国公司。买方B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A与

13、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理由在于: 在本案中,B对付款与交货的改变已构成对A 发价的实质性改变,不是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新的发价,A并未接受B的新发价,故双方间的合同并未成立。,2、接受(承诺) (1)接受的含义。 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完全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镜像规则) 对发价进行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无效。 接受有时也可以某种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构成接受。,(2)接受的效力 接受何时生效,历来存在着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的立法分歧。 投邮主义为英美法所采用。接受于函电送交邮电局或投入邮筒时生效。 到达主义为大陆法所采用。接受于到达发价人时

14、生效。 公约采取到达主义。 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 。 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或行为)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接受的撤回。 接受一经达到,就生效,合同亦即成立,故接受没有向发价那样有撤销的问题。 被发价人可以撤回

15、接受,但撤回通知必须在接受通知到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被发价人当面向发价人表示接受,没有撤回接受的问题。 在采取投邮主义的国家,亦无撤回接受的问题。,(3)逾期的接受 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为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公约规定了两种例外: 其一,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其二,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承诺仍有效,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通知被发价人该要约已经失效。,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

16、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案例分析,问题: 根据公约的规定,要约是否已被撤销? 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 德国建筑商A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价,应视为要约邀请。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则属于要约。按公约第15条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 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即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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