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托收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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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实务,国际货款结算 托收,主要学习内容,1、票据:本票、汇票、支票 2、支付方法:汇付、托收、信用证等 3、支付方法的应用和合同支付条款; 4、国际结算风险与欺诈,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人 (进口人),委托人 (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付款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 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

2、单据,4 审单无误后付款,5 付款后代收行交单,6.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7 交款,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付款人 (进口人),委托人 (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承兑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 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人承兑汇票,银行交单,4 到期日付款,5.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6。交款,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

3、/A),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由国际商会制订,现行版本“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26条,分为总则、托收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共7个部分。 “URC”是仅次于“INCORTERMS”和“UCP”的第三大国际惯例。(P168),托收当事人法律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应受代理法一般原则的支配,特别是本人(委托人)应补偿代理人的开支,向其支付报酬;代理人应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事务,并不得越权。,托收的性质,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

4、,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托收的利弊分析,对买方有利: 免去开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 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还可以享受借单提货和承兑交单提货的融资便利。,对卖方不利: 先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 货物被拒收的被动; 支付托收费用; 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案例3(教材P174),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FOB”无单放货(1),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 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

5、中强调外贸企业在 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措施包括: 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FOB”无单放货(2),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跟单托

6、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押汇) 托收出口押汇 (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托收进口押汇,“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 T/R)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行。(进口人向代收银行要求)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D/P T/R)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办理),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

7、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D/P T/R与D/A的区别,如果进口人不能到期付款: 在D/PT/R情况下,由于代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的T/R,出口人在征得代收行同意后,可以委托代收行作为当事人径直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在D/A情况下,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托收出口押汇 (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出口人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买入汇票日起到预计收到票款

8、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这是一种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放款。,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 1,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能太大,一般只接受D/P ;可要求买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方式的条件。 代收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 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惯例、贸易管制和外汇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我方陷入被动,影响我方安全迅速收汇。 (如D/P after sight - D/A),托收情况下,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芬兰、德国、希腊等国,要“货到付款”,而拉美一些国家,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不论即期或远期汇票,均要在货抵目的地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承兑,甚至

9、将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 欧洲大陆国家为减少印花税负担,一般即期托收项下付款不用汇票,银行可接受办理。,提单以买方为收货人时,买方是否可以不凭提单而仅在“到货通知书”上背书提货?或领事发票上列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时,买方是否可以不凭提单提货?,有的合同虽未规定“货到后付款或承兑”,但一些进口商不愿见票即付或承兑。某些进口商要按“当地习惯”待货到后才付款或承兑。一般中国外贸公司都可接受除非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应在汇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否则无法抵制。,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 2,在托收方式下,应争取CIF、CIP价格条件成交,在买方未偿付货款前货物出险,可独自向保险公司索偿。或装船前投保卖方

10、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 买方签回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后再办理装运,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单,以防进口人找借口拒付货款。 为减少风险,采用国际铁路、空运、邮包等运输方式及海运下使用OCEAN WAYBILL时不宜采用托收,若卖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口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回收货款,主要是买方无偿还能力或违约行为,以及是买方不可控的买方国家或第三国因素所致,卖方可在合同签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公司可赔实际损失的70%90%.,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 3,货运单据做空白抬头并背书,预先在进口地安排可靠的代理人(需要时的代理) ,在发生拒付时由代理人出面料理。 可要求买方预付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条

11、件。 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能把货物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D/A欺诈案例(上),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 90付款。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

12、,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 90天付款。,流程图,D/A欺诈案例(下),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货到香港后。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被客户推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我方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D/P after sight 欺诈案

13、例(上),1994年3月,某地出口公司与中东地区P公司(进口商)签订了一批劳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天。自1994年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时间,该出口公司先后委托当地B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10笔,托收委托书上均指定代收行为中东M银行(据说此为进口商所指定),付款人是P公司(进口商),金额总计50万美元。托收行根据委托人(出口公司)指示,在托收面函中列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UE DATE/TENOR 45 DAYS SIGHT”(见票45天后付款交单),且印就文句:“SUBJECT TO ICC322(依据国际商会第322号

14、版本)。”,流程图,D/P after sight 欺诈案例(中),但N银行收到我方单据后,竟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天)方式将单据放给进口商,而10张承兑汇票逾期多天尚未见支付。托收行几次去电催收,并质疑代收行为何擅放单据,代收行最初不Y理睬,后来催紧了才回电辩解:“D/P远期不合常理,且当地习惯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故以D/A方式放单”籍此推倭放单责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此后,出口公司又直接与进口商联系,催其付款,但对方称:日前资金紧张。暂无力支付,要求延迟一段时间,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D/P after sight 欺诈案例(下),可是,一晃两个月过去,付款还是毫无动静

15、。于是,该出口公司不得不派人亲往中东与进口商交涉。但P公司老奸巨滑,一会儿说货物短装,要扣减10万美元;另一会儿又称货物质量有问题,需索赔20万美元,此外还要扣去10万美元预付款等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到后来,对方干脆避而不见,寻无踪影,这50万美元货款也就泥牛人海,杳无消息”。,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上),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 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必要时,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 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

16、和代收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下),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以免丧失货权,导致钱货两空。 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若对方提出改变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 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以免上当受骗。,汇付条款之一,The Buyers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T(M/T or D/D)not later than . . The Buyers shall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T/T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 .,汇付条款之二,2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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