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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 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计77条 总计101款,2014版,Contents,总则(一),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3、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4、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5、统
2、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7、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8、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 9、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总则(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2、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3、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
3、定业主无效; 4、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5、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6、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7、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8、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9、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总则(三),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
4、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依照本规定垫付筹备费用; 2、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3、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4、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5、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组织换届选举; 6、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
5、资料; 7、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8、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9、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总则(四),总则(五),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一),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依据条例、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全市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审议和决策。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政府确定成员单位,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组织辖区
6、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公安、安监、维稳、信访、环境保护、社区工作站等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问题: 1、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但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 2、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矛盾纠纷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情形的。 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二),第十四条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
7、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第十五条 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2、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8、;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5、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第十八条 业主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按照提议资料记载的有效联系方式、业主委员会记录的业主联系方式,核实提议的业主人数是否达到业主总人数20%以上(含本数,下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市主
9、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核实业主有关信息。业主委员会拒不进行核实、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5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材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可以不再就同一物业管理事项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人民法院、区主管部门依法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除外。,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0、(四),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 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请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第二十条 条例规定的“抄送”业主,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业主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按照本
11、条第一款规定方式、以本条第二款确定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六),第二十一条 条例规定的“公告”、“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栋)或者单元张贴的形式进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七),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但业主大会依法决议不采用电子投票的除外。电子投票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除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外的其他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截止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未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
12、主人数未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可延长业主投票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投票延长时限低于3个月的,从其规定。 根据前款规定延长的投票期限届满仍无法达到表决条件的,业主大会终止该事项表决。终止表决的事项,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作为业主大会议题提出,但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除外。,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八),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竣工测绘的面积计算;尚未竣工测绘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总投票权数,按照单个业主投票
13、权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条例规定的“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九),第二十四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业主数量计算,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按一人计算。但物业独立产权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十),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派出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事项
14、意见不统一的,由筹备组组长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作出决定。 筹备组成立6个月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工作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自行筹集;确实无法筹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在该区域实施物业管理后3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支付的,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追偿。,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十三),第三十条 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权数占与会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与会业主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两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
15、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 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但决定延长后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延长任期的决定后10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十一),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
16、准。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十二),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确定候选人总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一并组织选举,根据得票顺序依次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50%。 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推荐人数超过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50%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投票确定符合前款规定人数的候选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一),第四十二条 未经供水、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