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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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债的移转,一、债权让与,债权人(转让人) 债务人,(一)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1、所转让的债权为有效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可撤销、可变更之债权,附条件之债权,2、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性质不能让与之债权,依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债权,依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之债权,(二)债权让与合同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转让人受让人,(1)债权移转、从权利移转,(2)证书交付义务,(3)瑕疵担保责任,2、外部效力:受让人债务人,(1)抗辩权延续,(2)抵销权延续,二、债务负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 债务人(出让人),1、出让人债务消灭,2、征求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出让人) 债务人,1、出让人债务消灭,2、通知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1、原债务人债务消灭,2、原债务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抗辩权延续,4、无因行为,(二)并存的债务承担,1、连带债务,2、通知对方即可,债权人 债务人,3、抗辩权延续,4、无因行为,债权人 债务人,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一)合同承受,甲方 乙方,(二)法人合并,甲 乙,甲 乙,第二节 债的消灭,一、清偿, 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二、抵销,甲,乙,(一)法定抵销,1、互付同一性质债务,2、对方债务未到期,不得主张抵销,3、法律上非为不得抵销之债务,(二)约定抵销,本质为私权之自由处分,法律并无特殊要求,三、提存,债务人 债权人,(一)提存的条件,1、非正当理由,受领迟延,2、适于提存的财物,3、法定提存机关(公证机关),(二)提存的效力,1、提存之撤销给付原因丧失,2、债务消灭,3、所有权、风险转移于债权人,4、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提存费用,5、5年内不领取,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四、免除,1、单方行为,2、特定相对人行为,3、无因行为,五、双方协议,六、解除合同,七、债务更新,八、混同,债务人 债权人,注意:当债权作为第三人权利的客体时,虽有混同,债权 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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