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特别程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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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性,概念: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性: 相对诉讼程序而言,特别程序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 相对于它所包括的具体程序而言,特别程序又具有综合性。,特点: 1.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申请人或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某项法律事实存在的状况或者对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和判定。 2.当事人不同。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即起诉人或申请人。并且,他们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诉讼程序中一些制度,在特别程序中不能

2、适用,比如,反诉制度、调解制度、缺席判决制度等等。 3.特别程序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而具有综合性。每一类案件有一个特定程序,各种程序彼此独立,不能相互适用。 (接后页),4.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特别程序中,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 5.一审终审。 6.审限比较特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且不得延长外,审理其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接后页),7.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发动再审程序不同。依

3、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新情况的,由原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通过本程序自身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8.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独立性: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它在所有审判程序中的独立性以及其内部各类程序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一)特别程序与其他通常程序既不互为条件,也不互相依存,而是独立存在。 (二)特别程序是几个不同种类的程序的混合体,这些程序有一定的共性,却又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替代和混合适用,一类案件只能适用相对应的一种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四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4、、 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四类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它三类案件都属于非讼程序。 *什么是非讼案件?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否属于特别程序?,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概念: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置程序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的处理程序。 2提起诉讼的主体因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公民。 3 起诉时间必须在在选举日的

5、五日以前起诉(法定不变期间)。 4 管辖法院必须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审理: 审理的形式主要是征询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有关公民和起诉人的意见,对与有关公民身份情况的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选民资格案件的终局判决,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给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涉及有关公民的,还应通知有关公民。 对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 2.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

6、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时间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理后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案件。,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必须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即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与利害关系人无通讯联系,也不明其去向和归宿. (接后页),3.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最后离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之日起算,如果被申请人是战

7、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年时间是法定不变期间,必须保持连续性。 4.申请必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代管。 2.与失踪人有关

8、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 (1)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2)失踪人对他人享有债权的,代管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还债,也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遇有侵害代管财产的,代管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五、代管人的变更,代管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况: (一)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 (二)代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六、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判决宣告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9、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该判决产生如下后果: (一)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 (二)代管人有义务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 (三)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杳无音讯,持续达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的,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 推定死亡与自然死亡的异同?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是否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利

10、害关系人申请公民死亡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或者对该公民负有管理责任的组织。 2.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3.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 (1)通常情况下,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持续满四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持续时间应满两年;如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不受时间限制。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规定同前(1),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申请必须向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

11、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内容与前节宣告公民失踪程序中的公告内容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满,下落不明的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宣告下落不明的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公民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 1.该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丧失; 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

12、承由此开始; 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毕竟不同: 1.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2.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五、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对因此产生的一些问题应作如下处理: (接后页),(一)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13、;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重新出现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公民患有精神病,失去了正常理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全部或部分丧

14、失,他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二、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一)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应与可以作为被认定人的监护人的范围相同,有下面两类: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 二是被申请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 注意:只有被申请人在前者中没有适宜的人提出申请时,后者才能作为申请人。 (接后页),(二)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15、(三)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三、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审理这类案件的基本程序是: 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 进行鉴定 作出判决,四、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原判决的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在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后,应当作出与客观实际相吻合的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新判决不仅要送达该公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而且要进行公告。,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一、认

16、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对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证属实后,作出判决,宣布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一)被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不能是无形财产或其他精神财富。 (二)财产确实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司法实践中,无主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 1.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3.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一定期限无人认领; 4.无人继承的财产。 (接后页),(三)财产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其持续状态须满法定期间。目前,我国法律对该期限没有作出规定。有的国家法律的法定期限是一年,比如前苏联。 (四)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必须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1.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2.判决。 根据意见第197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如果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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