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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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一、什么是合同?,大陆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或合意)。 在大陆法中,协议或合构成了合同的本质,合同法重在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英美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在英美法中,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此定义将重心放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守信义务上。,我国民法理论存在两种代表性表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合意。(合意说)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合同是一种协议。 第二,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三,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概念,.概念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的形式及其效力,在民法理论上,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对于不要式合同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合

3、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讲的其他的形式,也称为默示合同,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合同法第10条讲的其他的形式,也称为默示合同,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合同法第36、37条的

4、规定与此有关,就是当事人用他们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来订立合同,就是以履行行为的方式来订约。 其他形式是一种推定形式。,没有书面合同的超市自助寄存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杏英在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310元人民币和一把雨伞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发现皮包和雨伞不翼而飞,遂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有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依此规定,保管合同的一方须将物品交付另一方保管。合同法

5、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有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也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成立要件。,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付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应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借用合同以转移借用物的使用权为目的;其次,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实践合同。,四、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的。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 在合同法上,这一过程表

6、现为要约与承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一定条件才能成立,始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必须为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

7、束: a.要约的撤回。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e.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

8、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应该以什么形式做出? 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9、有效。,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呢?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 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

10、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 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若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

11、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新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诺效力案例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接待室接访了一位操异乡口音的农民工,他小心翼翼地问:自己刚到这座城市,在某汽运公

12、司当门卫,每月工资元。当初为得到这份工作,就按公司要求写下了“同意每月发我工资元,决不反悔”的保证书。事后该民工了解,政府规定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感觉自己吃亏了,可一想自己向公司写了保证书。请问,他是否可以反悔?,要约承诺案例 乙公司向甲工厂电报求购1000吨甲苯,电报中注明了甲苯的数量、规格、单价、包装、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甲工厂回复电报称:“贵公司电报所询甲苯可供应800吨,其余条件全部接受。”乙公司认为数量不符合要求,对甲工厂的电报未予回复。由于乙公司与甲工厂是多年老客户,甲工厂以为乙公司应该是默示同意了该厂的回复,于是该厂组织发货800吨甲苯至交货地,但乙公司未提货。甲工厂遂诉至

13、法院,要求追究乙公司拒不提货、拒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请问,乙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吗?,要约与承诺案例 乙公司以传真的方式向甲厂发出订购单,内容如下:“订购60吨化工原料,车票一级,价格200元/吨,交货期5月25日前,付款提货。若贵厂同意请于三日内回复。”传真发出一天后,乙公司即收到甲厂传真回复:“同意贵厂订购单内容,但由于生产原因,交货期只能在5月30日前。请贵司理解。贵司如无异议提出,则视为接受。”乙公司研究后认为,5月30日的交货期太晚不能接受,但由于工作繁忙乙公司没有回复印甲厂。5月29日甲厂突然通知乙公司付款提货,遭到乙公司拒绝。甲厂称,他们的传真中已经写得很明白,乙公司若不提出

14、异议,就视为默认接受了该厂提出的交货期,乙公司应该履行付款提货的义务,否则便构成违约。请问,甲厂的说法有道理吗?,要约承诺案例 2008年4月7日上午,鸿达有限公司(电子邮箱为hD)向衡利镜框加工厂(电子邮箱为)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镜框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中列有如下内容:(1)需要25cm50cm的镜框8件,50cm100cm的镜框12件;(2)在4月20日之前将订购的镜框送至鸿达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0 000元。电子邮件还对镜框的样式、颜色做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4时30分16秒,衡利镜框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鸿达有限公司,对其要求予以全部认可。为对鸿达有限公司负责,

15、4月8日衡利镜框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鸿达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均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2008年4月18日,衡利镜框厂将上述镜框送至鸿达有限公司,但鸿达有限公司已于4月17日以8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镜框厂生产的镜框,并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4月25日,衡利镜框厂将鸿达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镜框、衡利镜框厂去人确认、4月18日送货上门等事项均无异议。,【案例四】 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

16、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五、要约与要约邀请,我国的合同法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 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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