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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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复习,1.按照对提单的分类,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批注的是( ) A 清洁提单 B 不清洁提单 C 指示提单 D 记名提单,B,A,1924年制定的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 ) A 海牙规则 B 维斯比规则 C 汉堡规则 D 布鲁塞尔议定书,A,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中,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C.明示的指定 D.默示的授权,D,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是( ) A.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B.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C.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 D.船长

2、在驾驶船舶中的故意,思考?,1.法院为什么判决原告败诉?法院所依据是保险法哪一原则? 2.为什么代理人舒尔兹.荷曼罗斯公司的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玻利维亚政府承担?,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作用 1.分散风险 2.防灾减灾、减损防损 3.积累自己 4.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发展旅游经济,二、海上保险的概念 海上保险是对海上

3、风险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承包海上运输中发生 与航海有关内河 的特有风险和损失 与陆上风险与损失,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海商法,(二)海上保险的标的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对保险标的的规定是: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

4、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当事人 (一)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海商法216,(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 1.保险人 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

5、方当事人。 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3.被保险人 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4.其他关系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我国: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

6、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 海商法217,六、保险费和保险单 (一)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二)保险单: 1.是证明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2.(1)被保险人的姓名;(2)保险期间; (3)保险标的物;(4)承保的危险 (5)船名;(6)保险单的种类;(7)保险费;(8)保险金额;(9)保险人签署 保险单可以转让,以背书的方式或者其他习惯方式,(四)保险单的分类 1.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单: 是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

7、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单。 ( 2)不定值保单:是在保险单上不载明保险标的价值,而留待以后确定的保险单。 2.按保险期限分 (1)航程保险单:是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至另外一个或几个地点的合同 (2)定期保险单:是对标的物在一定期间内承保的合同 3.按照承保的方式分: (1)流动保险单:流动保险单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 (2)预约保险单:是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另一种方法,较流动保险更为灵活,七、可保利益、 (一)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特定的保险标的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才能投保。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两个条件: 1.看对保险标的是否有法律或衡平法

8、则的关系 2.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到达是否有实际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拥有者 船舶所有人、货物的买主、承运人、租船人、船舶的抵押权人、船舶受信托人 我国保险法12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八、保险期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仓对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9、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住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要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九)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危险开始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未约定保险价值依法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我国海商法219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未约定的,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

10、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海商法220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 保险金额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高限额,但是不是赔偿额。 海商法第237: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三)计算赔偿方法 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范围,对不定期的保险单以保险价值为准,对定期保险单以约定的金额为限。 我国海商法第238条规定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11、在保险标的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计算方法,将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划分为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245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 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第246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 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 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 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12、第247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第248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际 全损。,小结: 保险费 保险单 可保利益 保险期间 保险价值,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一下几类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与运输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是指与运输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以外事故; 3.外来风险。是指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战争、暴动、罢

13、工等造成的额货物损失、灭失的特殊原因。 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以分为两类: 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 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二、保障的损失 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推定全损: 英国保险法第60条:如果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被合理地予以放弃,或因不支出超过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即构成推定全损。 由被保险人选择:按照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必须想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就按照部分损失进行索赔。,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受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

14、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照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2)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定制的。(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 (3)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上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二)三种基本险别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15、 Average,简称F.P.A.)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 1.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单独海损不赔) 2.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以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按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之处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16、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外来原因招致的损失: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第三节 说明、披露和担保,一、最大善意原则 一方当事人有责任以诚信对待另一方,一方要照顾另一方的利益。 被保险人有说明与披露的义务 二、说明 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应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做了不正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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