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我国医药知识产权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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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药品知识产权政策介绍,1,中国药科大学 丁锦希教授 2015.6.25 南昌,药品知识产权政策,TRIPS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七项,其中专利与医药产业关联性最大。 创新药物研发是一项风险高、耗时长工程,通过药品专利保护赋予的排他性权力能够给制药企业带来巨大利益前景,促使行业高速发展。,药品研发周期图,(二)创新药物研发特点,创新药物研发特点: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3,2000-2010年NCE上市情况,(三)我国创新药物研发现状,4,阿托伐他汀为HMG-CoA还原酶选择性抑制剂,通过抑制HMG-CoA还原酶和胆固醇在肝脏的生物合成而降低血浆胆固醇

2、和脂蛋白水平,并通过增加肝细胞表面低密度脂蛋白(LDL)受体数目而增加LDL摄取和分解代谢。,阿托伐他汀: 立普妥, WarnerLambert公司研制,临床上用于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混合性高脂血症等。,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阿托伐他汀为辉瑞公司创造了巨额利润,从上市开始至今其累计销售额超过千亿美元。 2011年11月,立普妥在美国失去了专利保护,2012年5月又在英国失去专利保护,销售额骤降。,阿托伐他汀销售额:,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阿托伐他汀钙 辉瑞公司“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2011年专利到期后,引起了全世界的仿制热潮。 根据CFDA数据库查询结果,目前已有19个阿托伐他汀钙的批号,除

3、辉瑞外有16个。 而且,目前仍有77个阿托伐他汀钙的仿制申请正在审评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1984年专利法 我国未实施药品专利保护。 1993年专利法 首次增加对药品的专利保护。 2000年专利法 沿袭了93年对药品专利的规定。 2008年专利法 增加了BOLAR例外制度; 增加了强制许可制度。,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有机物、无机物、高分子化合物及结构不明物和中间体; 制药领域中的新原料、新辅料、中间体、代谢物和药物前体。 医药知识产权基本理念案例1:异甘草酸镁注射液 案例2:贝达药业埃克替尼 案例3:恒瑞罗格列酮,发明专利新药化合物,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

4、司于2003年成立,重点研发抗肿瘤药、糖尿病和心脑血管治疗新药 2010 年,引进了美国礼来制药战略投资,并被评为: “浙商最具投资价值企业”,企业背景,盐酸埃克替尼作为一种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EGFR一TKI ),可以抑制EGFR酪氨酸激酶的活性,阻止ATP中的磷酸基向EGFR酪氨酸残基上的转移,从而抑制EGFR的激活,进而抑制下游的信号转导,最终加速癌细胞凋亡。,作用机理,创造了 4个第一,阿斯利康的吉非替尼的核心化合物专利保护范围是5-8元环。而贝达药业在5-8元环以外找到了埃克替尼这个药物,成功的避开了吉非替尼的专利。 贝达药业,对申请了核心专利。通过专利,对A、X、R

5、1、R、m分别进行了很大外围的限定。 保护如此多种类的化合物,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对埃克替尼做简单的结构改变是不可能避开专利的。,盐酸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 厄洛替尼 舒尼替尼 达沙替尼 索拉非尼 尼洛替尼 吉非替尼 (诺华) (罗氏) (辉瑞) (百时美施贵宝)(拜耳) (诺华) (阿斯利康),7.25亿,国际市场分析,2011年各大药企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产品全球销售额(美元),46.59亿,11.87亿,8.03亿,7.16亿,5.54亿,12.79亿,仅埃克替尼为国产产品,其它均为进口产品。,2013年9月,其累积销售额已超过5亿元,国内市场分析:目前我国已有8个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上市,1

6、7,课题总体介绍研究范畴,医药知识产权政策围绕创新药物“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生命周期,将各环节医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研究范畴,全文共6章。,18,1、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用,2、专利药品谈判的经验和做法,3、国内外药品强制许可政策,提纲,19,1、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用,2、专利药品谈判的经验和做法,3、国内外药品强制许可政策,提纲,20,一、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用,专利制度应用,采购方式,应用区域,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一、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用,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一、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

7、用,23,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鉴于专利药品在市场上法定独占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专利状态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独家品种或单一购货渠道,并即协商议价的采购方式。 域外国家与地区主要有两种模式:,24,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一是基于专利药品“市场独占性”的香港模式,25,1、分类采购:把药品分为专利药、核心专利权届满的药品(有仿制药的出现)和非专利药(全开放市场仿制药品)等三类。对专利药实施谈判议价的采购方式。 2、仅认定核心专利:所谓核心专利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必须使用技术所对应的专利,而不能通过一些规避设计手段避开,包括化合物专利药品、天然提取物专利药品、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 3、药物名册制度:

8、为便于采购中的专利药品认定,香港医管局将专利药品列入药物名册中。,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香港模式,26,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二是基于专利药品“疗效突破性”的德国模式,27,1、“专利+疗效”双重标准:德国采取“专利+疗效”的双重判断标准,专利药物主要是指出新活性物质药物(主要包括化合物专利药、天然提取物专利药品、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且此类药物有一定的治疗优势。 2、谈判定价:在核心专利基础上,对此类专利药品的功效、市场价值、垄断程度分别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估,并将药物经济学评价结论作为采购价格的谈判基础。,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德国模式,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应用方式

9、1、谈判采购,一、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用,29,应用方式2、质量分层,专利药品作为临床需求弹性较低、市场价格较高、供货渠道单一的药品,我国药品招采实践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专利药品的采购制度。 药品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制度中主要体现在专利药品质量分层方法上。,30,应用方式2、质量分层,应用目的,根据或参考药品所具有专利情况评判药品质量是大多数省份进行质量分层主要方法。那么在该制度中政策制定者期望通过其达到何种政策目标?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31,应用方式2、质量分层,药品质量分层将不同质量的药品划分为不同的质量层次,从而对高质量的药品赋予较高的质量评分或者竞价优势,其目的是促进医药行业对质

10、量的追求,激励企业进行创新。课题组认为,这一政策目标是可以通过药品招采制度中质量分层方法达到的。 我国药品质量分层方法由于划分标准不科学、缺乏“疗效评价”指标等原因,其创新激励效应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创新导向要调整:现阶段要鼓励核心专利,禁止外观设计等垃圾专利,今后在此基础上强化临床导向。,激励创新,32,应用方式2、质量分层,使用专利进行质量分层最主要的政策预期应该是希望能够通过专利制度鉴定药品质量,保证“优质优价”。这一政策预期是建立在“药品专利与药品质量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假设之上的,但是这一假设并非一定成立。 一般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较为完善,药品专利保护意识较强,授权专

11、利较多;同时大型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较为完善,药品质量较好。因此,药品质量与药品专利之间可能呈现出的正相关的表象,但这种表象仅是企业综合实力这一原因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并非药品专利与药品质量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证质量,33,应用方式2、质量分层,药品招采制度旨在降低药品价格,质量分层方法通过不同层次内部药品的价格竞争促使药品价格降低,控制医药费用支出。但是,药品质量分层方法并没有很好起到对社会医药费用支出的控制效果,具体体现在原研药与仿制药实际中标价格间差异较大。,控制费用,课题组选取2008-2012年进入广东省政府药品招标目录的14组原研药与仿制药,发现药品集中招采制度并未缩小原研药与仿

12、制药价格差率,反而进一步放大了价格差率。,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应用方式1、谈判采购,一、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用,35,远期改革目标:回归专利制度本源,强化专利创新激励效应 原因: 药品专利与其质量控制间并无必然联系 以专利为质量分层标准达不到控制费用的目标,将药品专利状态(是否具有核心专利),作为分类采购的主要判断依据(即是谈判议价,还是公开招标竞价),而非判断药品质量的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将药品疗效作为专利药品采购谈判中重要的议价标准。,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完善建议,36,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

13、议,质量分层,现状及问题,专利药品认定机构专业性不足 专利药品认定标准各省不统一 质量分层标准各省不统一,37,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统计全国29个省级(除澳门、香港)药品招采机构,发现: 1、药品招采组织机构主要由卫生部门主导(除上海) 2、专利药品认定由卫生部门或物价部门主导,认定机构:,专利认定机构不专业,权威性不够,发明专利类型,39,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认定标准:,(1)各省标准不统一 (2)以核心专利认定为主导,40,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分层方法:,(1)药品专利类型在质量分层中普遍使用 (2)药品质量分层

14、中药品专利类型与其他标准共同使用 (3)专利药品认定由卫生部门主导 (4)各省专利药品认证标准不统一,41,近期目标:厘清认定标准,强化专利质量分层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一阶段(方案一),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第二阶段(方案二),中国药科大学&丁锦希,42,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43,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本方案基于现行药品招采制度,相关制度改动幅度较小,较容易实施。 1、在认定机构上,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或者委托本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药品认定。 2、在认定标准上,第一阶段各省各标准,各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本省标

15、准;第二阶段全国统一,专利药品认定机构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专利药品认定标准。 3、在分层方法上,使用以专利类型分层的方法,根据药品不同专利类型给予药品不同的质量评分,从而在药品竞价程序中赋予其一定的议价优势,我国部分省份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使用的即是此种方式。,方案一,44,3、我国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质量分层完善建议,本方案结合国际上专利药品招采制度现状及趋势,相关制度改动幅度较大。 1、在认定机构上,由药品招采部门负责,根据认定标准(目录)进行认定。 2、在认定标准上,第一阶段由卫生行政部门、药监行政部门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合作,成立专利药品认定的专门小组,联合出具暂行目录;第二阶可以借鉴美国“

16、橙皮书”制度或香港药物名册方式,在CFDA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药品专利信息。 3、在分层方法上,仅认可以核心专利,从而明确专利制度在药品招采中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目标。,方案二,45,46,1、药品专利在采购工作中的运用,2、专利药品谈判的经验和做法,3、国内外药品强制许可政策,提纲,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同年5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台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同样指出“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专利药品/独家品种进行谈判采购、谈判定价已经成为今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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