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PT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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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2012年2月,主 要 内 容,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条例修订背景,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点,3,一、条例修订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规范危化品

2、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条例修订背景,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1)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一、条例修订背景,6,2.危化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1)使用环节事故增多,约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的1/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

3、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部分地区、部门、企业要求部分放开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 4.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一、条例修订背景,7,5.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 (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取得经验。 (2)部分地区已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 (3)科技兴安的新要求: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4)经营监管的实践:鼓励对

4、危化品经营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一、条例修订背景,8,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衔接。,一、条例修订背景,9,一、条例修订背景,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

5、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10,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二、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11,2.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6、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2,(续)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原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这次修改条例时,将原条例中所有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

7、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13,3.参与管理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 农业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4,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8、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中还多处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和信息的义务,以及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等。,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5,5.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

9、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6,6.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

10、、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7,7.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新危化条

11、例的主要变化,18,8.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实践证明,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这次修改条例时,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19,9.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

12、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0,10.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约占危化品事故四分之一,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作了规定,目的就是突出和强调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是条例修改中

13、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1,(续) 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多业,数量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 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2,11.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这次

14、条例修改对安全评价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完善。 首先,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样就使安全评价的对象更加全面。,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3,其次是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企业以外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等,不再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活动,有利于安全评价的客观、公正、权威。第四是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

15、关规定相衔接。,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4,12.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畴。 二是在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 三是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 条例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5,13.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

16、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6,14.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注:原条例规定为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27,15.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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