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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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经济法专题五合同法律制度(1)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一、实际履行原则1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 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2、。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 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

3、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 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 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 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擅自处分共有 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

4、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 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三、约定不明的处理1 .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

5、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四、不安抗辩权1.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 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五、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

6、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 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 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 .代

7、位权诉讼(1)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 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 次债务人 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3)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3)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相关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 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六、撤销权(2000

8、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案例分析题)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 可撤销的行为(1)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 可撤销。【解释】放弃债权(到期、 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10年新增)(2) 债务人的有偿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以撤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

9、销。【解释】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一般认为,转让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2010年新增)2. 撤销权的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 撤销权诉讼(1) 债权人为原告, 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2)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10、,由债务人负担;第三 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 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1)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2)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 无优先受偿 权利。七、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1. 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1)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

11、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2.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八、保证1 .保证合同(1)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人应当对 全部债务(主(2)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3) 保证期间 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

12、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2 .保证、抵押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应当按 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 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1)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如果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

13、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 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注意的是,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九、债权转让1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解释1】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 通知债务人。【解释2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2.债权转让的效力(1)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

14、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 先于转让的债权 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 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十、解除1. 合意解除2. 法定解除(1) 因不可抗力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定金罚则】(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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