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贸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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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纺织品贸易合同范本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实际上,典型的合同都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一方不可 能凭空向另一方作出允诺。通常一方的允诺总是对另一方允 诺的报答,而允诺和对允诺的报答恰恰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只有二者相互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 家分享的是:2篇 纺织品贸易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 下,欢迎参考阅读!纺织品购销合同范本合同号:KY-0000

2、0供方:浙江省杭州纺织有限公司需方:福建省石狮市 XX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日期: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产品品名产品规格颜色数H (米)单价(出厂含税价)总价(元)全棉嵌条坯布( 代号106#)I. 经纱:J40S+100D有色丝.纬纱:J40S. 经纬密度158X102/英寸(下机). 门幅:63英寸(下机)坯布0000 米II. 50元/米75000.00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伍拾渠万伍仟元整(实际金额以实际 数虽计算)一. 短溢H :+-10%以内可以接受二. 质虽要求:按客人确认样,国标一等品生产,布面干 净,控制小疵点,有色丝的颜色尽虽靠近原样.匹长120米, 拼接率少

3、于5%&右三. 包装要求:匹装打包,3匹成一包四. 交货方式:需方验收合格后由供方代办托运,运费 由需方承担.五. 特殊约定:无六. 付款方式:预付定金 100000.0 (人民币壹拾万元 整),然后批款批货,最后由需方在供方检验合格后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供方同时开给需方增值税发票.七. 交货日期:定金到帐后35天以内交完八.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复印件有效).需方供方单位名称(章)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纺织

4、品贸易合同范本篇二:专业白货、纺织品买卖合同范本出卖人:买受人: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合同法,保证买卖合同的严肃 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白货、 文化用品、 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 绸等9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 (种)的成交,需签订 具体分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买卖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 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分合 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分合同不可 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分合同不一致 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

5、履行。如需要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15天内书面(或电 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 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 体合同仍然有效。按买受人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 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 一般不予变更。 如确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负担;如出卖人不能按期、按质、按虽、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出 卖人负担。第三条 买受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 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

6、,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 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加内执行(差率在具体 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 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 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出卖人负

7、担。如装车、装船费与 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买受人负担;对同城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买 受人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 运输保险费由买受人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 的办法办理。第五条 商品质虽,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 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 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出卖人应认 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虽。如果商品质虽不符合 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 决。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出卖人应保障商品在运输 途中的安全。买受人对商品包装有特

8、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 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 15天内开单 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买受人要求分批交货的, 出卖人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出卖人供应商品,除双 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如买受人要 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自 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买受人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买受人负责 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买受人要求暂缓发货

9、不超过30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2/3以上的,出卖人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2/3以下的,出卖人应征 得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 出卖人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 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 力求装足容虽或吨位, 以节约费用。第十条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港) 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 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受人 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买受人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改变 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买受

10、人同意的,因此增 加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买受人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出卖人过错,不可向出卖人提出索赔。但出卖人应积极提供有 关资料,并协助买受人索赔。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 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 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出 卖人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出卖人应在接到索赔通 知后15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

11、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买受人应先向承运部 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买受人不得自行动用, 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天内通知出卖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负担。由出卖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买受人 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 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 错和商品质虽等问题,买受人应在货到90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在15天内

12、),向出卖人提出查询;发现商 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出卖人。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货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 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买受人收货后的60天,逾期出卖人可不受理。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 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暖头、 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 虽、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出卖人应在接到“查 询单”后15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 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出卖人供货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 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部分

13、查询业务, 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 个品种损失在5元以下,残损在10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 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 查询,买受人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出卖人,并 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买受人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 严重质虽问题等情况,属于出卖人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 收货后30天内通知出卖人,逾期则出卖人可不受理,同时 买受人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出卖人。出卖人在收到 通知后15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出卖人责任的 退货,其损失由买受人负担。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

14、、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 单付款。买受人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 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出卖 人。买受人变更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 的交货期限前 30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出卖人。未按期通 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买受人应负逾期付款的责 任。经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 下4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 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 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继续履行。1.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买受人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阮5%之间确定),但买受人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 的%(在10阮30沦间确定)。.出卖人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 的违约金。.出卖人提前交货或多交、 错发货而造成的买受人在代保 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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