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管理}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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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交通部觀光局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觀業八十九字第09801號函修正發布 講師:王致遠 投影片製作:Kevin,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年 月日由甲方攜回審閱),旅客姓名:王致遠(甲方) 旅行社名稱:順一旅行社(乙方) 第一條 (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中華民 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 約之規定。 第二條 (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 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 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 令之規定。附件、廣告亦為本契約 之一部。 第三條 (旅遊團體名稱及預定旅遊地) 本旅遊團名稱

2、為 一、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 點):,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 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 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 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 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如載 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所提供 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 (集合及出發時地)甲方應於民國 年月日時分 於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 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 ,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 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 (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 台幣元。,二

3、、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 會實繳清。,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 於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 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 (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 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 契約,並沒收其己繳之訂金。如有 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 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 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 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 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 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 甲方附加年利率18利息償還

4、乙 方。,第八條 (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 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九條 (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 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刮下列項目: 一、代辦出國手續費: 乙方代理 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 証費及其他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 旅程所需各種 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飲費: 旅程中所列應由乙 方安排之餐飲費用,如甲方需要 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四、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 ,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

5、方應補 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 旅遊中所列之一 切遊覽費用,包刮遊覽交通費、 導遊費、入場門票。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 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切接送 費用。 七、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 、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切 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 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 司規定辦理。 八、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 團體餐宿稅捐。 九、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 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第十條 (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第五條之旅遊費用,不包刮下列 項目: 一、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切 費用。 二、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 、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 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

6、同購物 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 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 (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 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 他有關費用。 四、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 費。 五、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 安保險之費用。 六、其他不屬於第九條所列支開之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 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十一條 (強制投保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 險及履約保險。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 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 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 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 三倍賠償甲方。

7、 第十二條 (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人以上簽約參加始 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 訂出發日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 ,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 賠償甲方損害。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 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返還或 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 遊費用。,一、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貸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 得予扣除。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依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三條 (代辦簽證、洽購機票) 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由辦護照及一旅程 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跟旅館。乙方應於預

8、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 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地之地區域市、國家或觀 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或他有 關旅遊應注意事項儘量提供甲方旅 遊參考。 第十四條 (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 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 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 方並說明其事由。怠於通知者,應 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 違約金;其己為通知者,則按通知 到達甲方時,拒出發日期時

9、間之長 短,依下列規定計畫應賠償甲方之 違約金。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 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 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 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 向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 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 (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 事由,至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 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 即通知甲方

10、並說明其事由;其怠 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因手續瑕疵無法完成旅遊)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 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 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份旅 遊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 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 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 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前項 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遊時,乙方 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支費用, 並賠償同額之違約金。因可歸責於 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當地政府逮 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 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整計算之違 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

11、營救事宜 ,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 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 (領隊) 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職業證之領隊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而遭 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領隊 應代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 理出入過境手續、交通、食宿、遊 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 隨團服務。,第十八條 (證照之保管及退還),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 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 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 方之印章、身分證等,乙方如有 遺失或損毀者,應行補辦,其致 甲方受損害者,並應賠償甲方之 損失。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 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 辦理通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 乙方同意者,得

12、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 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 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 人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旅客之變更) 甲方得於預定出發日前,將 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 三人,但乙方有正當理由者,得 予拒絕。前項情形,所減少之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返還,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承受本契約之第 三人負擔,甲方並應接到乙方通知 後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 業處辦理契約承擔手續。承受本契 約之第三人,與甲乙雙方辦理承擔 手續完畢起,承擔甲方基於本契約 之切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旅行社之變更) 乙方於出發前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將本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否 則甲方得解

13、除契約,其受有損害者 ,並得請求賠償。甲方於出發後始 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 行業,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團費百 分之五之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 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 ,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 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時,乙方 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 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 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託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條 (賠償之代位) 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 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讓於乙方,並交付行 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 文件及證據。 第二十三條 (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旅程中

14、之餐宿、交通、旅程、 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 契約所定等級與內容辦理,甲 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 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 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 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二十 八條或第三十一條之情事,乙 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 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 定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 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 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 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 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 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 並應盡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 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並賠償 甲方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

15、部 旅遊日數乘於滯留日數計算之 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 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 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 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 費除已全部旅遊日數乘以延誤 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 誤行程之總日數,以不超過全 部旅遊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 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第二十六條 (惡意棄置旅客於國外) 乙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因故 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棄置或 留滯國外不顧時,應負擔甲方 於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所支出與 本旅遊契約所訂同等級之食宿 、返國交通費用或其他必要費 用,並賠償甲方全部旅遊費用 之五倍違約金。 第二十七

16、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得通知乙 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 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 三十一日已到達者,賠償旅遊 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 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 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 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 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 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 遊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 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 之。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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