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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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电大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小抄论述题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B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C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D约定不明的履行。

2、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E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F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H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G不完全履 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2论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意思表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 合

3、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 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 的条件下成立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 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合同法上的合同

4、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 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 事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主要表现在: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合同法的规范是一个有机的体系,该体系是由贯穿于合同法具体规范的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 关

5、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 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 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 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 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合同法的具体作用有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合同法所采纳的价值

6、标准的反映,是合同法各种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模 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无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 则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5、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包括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

7、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 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 向他方给衬应的对价。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2是合同法具体做法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6、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

8、容?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A确实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B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C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必要的 一般秩序。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会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9、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概括为维护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法的作用?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 的重要任务之一。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 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

10、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8、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 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 条款,有疑义时则

11、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 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9、 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 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 格

12、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新颁布南合同法应“合同的订立”一章申就有关亍博我合向的专门猊定。(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 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 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 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

13、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向条款,又在在北福式合同条款,&侦&补充&、议府,如束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稽况的,即应4米 用非格式合同条款。)10、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按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分。人们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 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4、根据交易

14、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品行等情 况。11、 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 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 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

1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附生效条件或期 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 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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