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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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民诉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时间:2012-06-22|作者:韩洪| 浏览:6650提记:合同纠纷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2、,在合同纠纷诉讼中有 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在2012写了一篇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的博文,时过境迁,原 文所依据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丁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92年意见)、最高人 民法院关丁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 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被修改或废止,民事诉讼中 有关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规定,也随着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或废止发生了 变化。为此,笔者对原博文重整理并修改,标题改为民事诉讼中合同纠

3、纷案件 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的影响 不可或缺,合同纠纷诉讼中除了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届管辖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物所在地中间选择管辖的法院。明确法律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诉 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1. 一般规定:2012年8月31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4、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 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 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5、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情。”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辂。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相 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建

6、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 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 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 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届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1. 法律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 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等与争议有

7、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届 管辖的规定。”本条是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 其中“书面协议”包括书面 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纠纷的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口头协议无 效。并且,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还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合 同法第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 此,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既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订有 协议管辖条款;既可以采取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8、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2.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第一,协议管辖违返法定管辖。协议管辖不能违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届管辖 在内的法定管辖规定。例如,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解释对保险、票据、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0第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管辖协议。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

9、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对格式条款“引起注意”的要求,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保险 法、中均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 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

10、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十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 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 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11、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十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 字体、符 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

12、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 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 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 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

13、条和第五十三条规 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歹0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内容届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无效。例如,经营者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了与争议没 有任何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第四

14、,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这是因为: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住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届于附条件的选择,即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 况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其次,如果经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合同无效, 则不存在违约问题。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199589号)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3. 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情形的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 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 法院起诉。”例如,合同当事人书面约定了 “合同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 讼”,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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