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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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8/2,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2020/8/2,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第一节票据和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在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票据如果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正常行使票据权利。,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签发票据的目的是创设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作成之前票据

2、权利是不存在的,无票据无票据上权利。,(三)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在形式要件上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如果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票据必须是书面的,必须签字盖章等。,(四)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本身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之外的任何其他书面文件都不能证明票据本身的内容,也不能依其对票据进行变更和补充。,(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就产生,其效力不受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影响。 (六)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权利或行为。,

3、。,(七)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依交付或背书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票据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八)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三、票据的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4、人的票据。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支付功能 在交易中以票据代替货币,不但可用于同城或异地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更是普遍使用。这样,减少甚至杜绝了大量使用货币带来的不方便和不安全因素。 2汇兑功能 票据的使用,使得在异地能够凭借汇票在付款人处兑取货币,或者向他人进行各种支付,解决了在异地贸易中用货币支付费时费力且不安全的不足。票据成为了极佳的汇兑工具。 3信用功能 票据法上的信用,是指当事人签发票据,约定期限,另为付款或由他人代为付款,把将来可以取得的货币,作为现在的货币使用,实现了人的资

5、金信用票据化,票据即成为信用工具。 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此为票据结算。现代各国广泛实行了票据交换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利于票据结算。 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持票人急需现金时,可持票向银行请求贴现,也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卖给他人,满足需要。,四、票据的功能,票据关系,即票据法律关系,它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 1票据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为票据权利义务而实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成为票据关系的内容,因此,该

6、法律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规定的能够发生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之外的行为,无论其是否合法,票据法上纵有规定,也不能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不是发生票据关系的法律事实。 3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负担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自有其原因或说是基础,比如买方为支付价款而向卖方出票,买卖关系就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法为鼓励人们使用票据,最大限度地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可信度,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之间的联系一刀切断,使票据关系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要票据关系无假疵,基础

7、关系纵然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五、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2、追索权 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义务人行使的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简称出票取得。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行为。 取得条件: 出票人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8、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 票据的签发和取得,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受票人必须给付对价。,(二)票据权利的取得,(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票据。包括转让取得和其他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背书转让方式、贴现方式、质押方式、保证方式、付款方式。 其他方式取得:继承方式、赠与方式、公司合并分立方式、清算方式等。,(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条件: 第一,不是从真正权利人手中取得。 第二,主观上没有恶意,是善意的或无重大过失。 第三,支付相应的对价。,2

9、、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而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因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行使方式 (1)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A追索的原因 不获承兑; 到期不获付款; 其他法定原因。其他法定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二是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

10、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B追索权行使程序与要求 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票据提示。 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事由的通知。 确定追索对象。分依次追索、选择追索、无限追索、变更追索。 请求偿还。偿还费用包括三种:票据金额、利息和法定费用。,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常见的保全方式有作成拒绝证明、中断时效等。 中断时效,持票人超过规定时效期间如果没有行使票据权利即丧失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可以依一定的行为致使时效中断,使票据时效重新计算,从而保全票据权利。可以中断时效的行为主要有诉讼上的行为和诉讼外的行为。,(四)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 持

11、票人遗失票据后采取的向付款人通知票据遗失的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12天。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的步骤: 失票人申请; 法院审查受理; 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权利申报。,(三)提起诉讼 1.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

12、一般是付款人,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3.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4.起诉时失票人应提供所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5.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1、因付款、免除、抵销而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内不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不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13、起诉讼之日起个月内不行使。,(五)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种类,收款人的记载,金额的记载,签发日期,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记载,背书,(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指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 。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其效力即不再受其所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存废变更的影响; 2、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所为的票据行为,可能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3、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在同一票据上的若干票据行为,在效力上互不牵连,均独立地发生效力。,1、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从

14、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2、形式要件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要有签章 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交付,(三)票据行为成立要件,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 2、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的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 。,(四)具体票据行为,(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即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

15、权利,它的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手段。票据抗辩权有其特点:(1)对票据金额全额抗辩;(2)票据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第二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2020/8/2,(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包括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两大类。 1对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作的,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主要有以下情形:(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或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3)背书不连续;(4)票据尚未到期;(5)票据因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6)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7)票据变造时,变造前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后的记载

16、事项提出抗辩,变造后的签章人可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提出抗辩;(8)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下,本人可以提出相应抗辩;(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10)欠缺保全手续。,2对人的抗辩。又称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 对人的抗辩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5)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若存在上述情形,票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二、票据抗辩的补救 票据抗辩的补救即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又称票据抗辩切断,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票据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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